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以及个人在发票使用上的区别
营改增(2012年1月1日)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的区别比较明显:一般纳税人可以自开专票,基本是一般计税方式,采用税率(销项-进项=应纳税额);小规模只能代开专票,是简易计税方式,采用征收率(销售额×征收率=应纳税额)。
营改增后,特别是全面营改增(2016年5月1日)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的区别变的越来越复杂了,下表主要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角度总结两者的区别:
一般纳税人不一定能开具专票(25种情形不能开具专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91号)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除了暂行条例的原则性规定,其他文件也有相应的规定,经过分析总结出25种情况,在2018年12月1日的文章中有专门介绍,此处不再赘述。
小规模有5类可以自开专票(涉及不动产的项目除外)
1.住宿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十、全面开展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2.鉴证咨询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
一、试点内容 (一)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3.建筑业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九、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4.工业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二、扩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5.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其他个人(俗称的“个人”)涉及“不动产租赁”可以申请代开专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
二、代开发票流程
(四)发票开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 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意:《民法总则》将人分为“法人”(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单位)、个人(个体工商户、农户和其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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