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工業】美國國防科技創新基金的管理——小企業創新計劃

【国防工业】美国国防科技创新基金的管理——小企业创新计划

【国防工业】美国国防科技创新基金的管理——小企业创新计划
【国防工业】美国国防科技创新基金的管理——小企业创新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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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美國認為,小企業比大企業更加靈活和專注,能夠快速響應新的威脅、技術和能力。美國聯邦政府自上世紀80年代開始一直通過專項計劃支持小企業創新,國防部是投入最多的部門,其以軍事需求牽引小企業技術創新,取得非常好的軍事和經濟效果。本文主要對美國防部小企業創新計劃的管理和運行進行研究,以供國內借鑑。

【国防工业】美国国防科技创新基金的管理——小企业创新计划

美國國防部小企業創新計劃包括:小企業創新研究計劃(SBIR)、小企業技術轉移計劃(STTR)和快速創新基金(RIF)。其中,前兩個計劃由各聯邦政府部門依法設立,初衷是促進美國經濟的發展,但國防部卻將之視為獲取先進民用技術的重要渠道。

1、小企業創新研究計劃旨在激勵技術創新,利用小企業滿足國防部研究或研發需求,促進國防部研究或研發成果的商業化。該計劃年度經費約10億美元。

2、小企業技術轉移計劃旨在促進創新性小企業與科研機構之間的合作,協助小企業將創新性技術商業化。年資助額約1.2億美元。

3、快速創新基金旨在推動創新性技術向軍事應用轉化,尤其是發現和利用小企業創新成果,主要資助參與SBIR第二階段項目的小企業。2011至2016財年共撥款14億美元,現在該基金已停止撥款。

美國國防部小企業項目局負責監管小企業創新計劃,具體項目的徵集和實施由陸軍部、海軍部、空軍部、DARPA、國防威脅降低局、導彈防禦局、特種作戰司令部、防生化項目辦公室、國防微電子活動局、國防衛生計劃局等部門負責,其中空軍部和海軍部是小企業創新計劃主要資助部門,兩者佔計劃總投入的比例超過60%。每年小企業資助計劃都面臨激勵競爭,例如,2013財年空軍部小企業創新研究計劃第一階段共收到2237份提案,最終僅資助了386項,資助率為17.25%。

以海軍部小企業創新計劃的管理為例。海軍部設立了小企業計劃辦公室,制定海軍小企業創新計劃相關的政策,指導和統籌海軍研究署、海上系統司令部、海軍航空系統司令部等多個部門小企業創新計劃的實施。海軍研究署小企業創新計劃的運作如下圖所示,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概念開發,項目週期為6~12個月、單項資助不超過15萬美元,簽訂固定價格合同;第二階段是原型開發和驗證,項目週期約2年、單項資助超過100萬美元,簽訂成本加固定費用合同;第三階段是軍事轉化或商業轉化,此階段開發的技術一般較為成熟,不再由小企業創新研究計劃或小企業技術轉移計劃提供資助,而是由快速創新基金、採辦項目等提供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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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軍研究署SBIR/STTR運行方式(金額單位:萬美元)

美國對小企業的考核標準包括:過去五年,承接第一階段項目超過20個的小企業,成功進入第二階段項目的比重不低於25%;過去十年,承接第二階段項目超過15個的小企業,項目商業化帶來的銷售收入至少達到10萬美元,第二階段項目中的15%產生了專利。以上是最低的考核標準,每年6月1日聯邦小企業管理局都會進行考核,發現不能滿足考核標準的企業,禁止其在未來一年申請小企業創新研究計劃第一階段項目。

項目研究方案詳細列出技術、進度和成本等內容。小企業申請項目時需提交完整研究方案,方案由五部分構成:方案審定表、技術冊、成本冊、商業化報告和支撐文檔。方案審定表包含200字以內的技術摘要,內容涵蓋所提項目簡介、預期效益和潛在商業應用,這些信息在項目批覆後將公佈在互聯網上,因此不得包含敏感信息。技術冊包括:技術方案及評價標準,一般按技術成熟度和基線法來評價;項目進度和考核節點;管理方法,包括項目的組織、人員的使用、同分包商和顧問等的關係、同政府研究工作的交互、計劃、進度和控制舉措;商業化戰略;人員資質等。

成本冊應詳細拆解項目成本,使資助部門清楚資金的具體用途,成本包括:項目參與人員姓名及投入小時數;特殊工具、試驗設備和材料成本;出差成本;分包和諮詢成本。

項目合同落實法律要求規範企業行為。美國小企業創新計劃資助部門與評審選出的小企業簽訂合同。合同內容包括:工作標準,合同要完成的工作必須符合很高的專業水準;監督檢查,合同在執行期間必須隨時接受檢查和評估;記錄檢查,國防部審計官有權要求承包商提供合同相關的文檔記錄;承包商無法完成合同工作或者國防部資助部門認為終止合同對自己有利,則可隨時終止合同,後一種情況下資助部門應向小企業提供補償,確定合理的終止成本;小企業應在完成各階段項目後提交研究報告,詳細闡述項目目標、開展的工作、獲得的成果和技術可行性評估結論。

工作說明作為合同附件支持項目檢查。小企業項目研究方案過於詳細,而項目合同中涉及研究的內容又過於簡單。為此,國防部要求小企業撰寫一份工作說明(SoW),支撐項目階段檢查和驗收。工作說明應包括:①項目範圍,概述項目的工作內容;②項目要求,拆解項目為一個個任務,並用清晰、通俗的語言描述;③項目交付物,包括月度或季度進展報告(包括技術報告和財務報告)、最終研究報告、軟件和硬件(包括企業採購的資產、政府提供的資產和原型樣機)。

付款方式主要根據合同類型而定。付款金額和進度由政府部門與小企業進行協商,總體原則是不在企業留存大量資金,同時又保證已開展的工作及時得到資助。在固定價格合同下,可以選擇按階段成果付款分期付款方式,這種方式的優點是容易管理,一般在合同驗收後完成全部的付款,缺點是容易在企業積累大量資金;在成本類型合同下,採取的是成本後補償付款方式,企業編制實際成本支出憑證併發起付款申請,然後由審計官核定成本後支付,這種方式工作量大,容易延長支付時間,有些合同在工作完成兩年後仍無法得到所有價款。

合同的日常管理委託給合同管理官。小企業項目資助部門為每份合同指定一名合同管理官,授予其一定的合同管理權限,並通知企業接受合同管理官的監督。合同管理官一般來自國防合同管理局(DCMA),他們在很多地區派駐了合同管理官,能夠提供廣泛的合同管理和支持服務。《聯邦採辦條例》第42.3節列出了可授予合同管理官的71項職責,涉及合同付款、質量、安全保密等事項。這些職責包括:審查企業薪資結構和保險計劃,批准或拒絕企業提交的成本,確定間接成本率,確定企業信息披露和財務系統的充分性,監控企業的財務狀況,簽署稅收減免表單,處理企業提出的政府資產使用申請,確保承包商遵守質量和安全保密的要求,及時向資助部門報告項目出現的問題,審查和監督企業採購系統,及時向資助部門轉交項目進展報告。

項目結束時不一定解決所有技術問題。美國聯邦小企業管理局《小企業創新研究政策指令》指出:“第二階段合同可能不會達成所有滿足商業或聯邦需求的研發目標”。國防部也指出,“第二階段是主要的研究或研發工作,期望產生良好定義的可交付原型”。因此,沒有達成技術目標並不意味著合同沒有完成。

(藍海星:孫興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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