藉助“兩點”,帶你全面瞭解“以租代徵”!!!

我們先來看看“以租代徵”到底是怎樣的概念。

所謂的“以租代徵”,即通過租用農民集體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擅自擴大建設用地規模。其實質是:規避法定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在規劃計劃之外擴大建設用地規模,同時逃避了繳納有關稅費、履行耕地佔補平衡法定義務。

對農民朋友們來說,從表面上來看,“以租代徵”似乎可以既不轉變土地所有性質就滿足拆遷方和用地開發商的用地需求,又能讓農民朋友拿到“租金”有一筆收入,皆大歡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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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實際上除了存在嚴重的違法性之外,它還是用地方為降低對農民朋友進行補償安置的成本而想出的投機取巧的把戲。

也就是說,“以租代徵”並不是政府依法提出的惠民政策,而是既違法又侵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合法權益的違法佔地行為

換句話說,以租代徵帶給農民朋友的不是便利和收益,而是麻煩與權利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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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違法性

我國《土地管理法》中明確規定了單位或個人使用土地的法定條件,除:

1)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土地;

2)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之外,任何單位和個人因建設需要用地的,都要依法按程序申請使用國有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先將土地依法徵收,將土地性質由集體所有轉為國有。

也就是說,其他任何形式佔有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均為非法行為,因此租賃農民集體土地的合同也因違反法律強制性的規定而無效

換句話說,不管對方吹得如何天花亂墜,這種以租代徵的用地方式都是違法的,由此訂立的合同也得不到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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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徵收集體所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給予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及被徵地農戶補償安置費。

以租代徵不但是在逃避應滿足的法定程序及條件要求,更是在逃避對被徵收人的補償安置義務

前文我們曾說過,基於“以租代徵”方式訂立的合同本身因合法無效,因此農民的合同權利也得不到保障。但即使用地者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租金”,農戶拿到的微薄的租地費用,實際上也要遠低於本應獲得的徵地補償安置費。

也就是說,“以租代徵”的行為本身已經侵犯了被佔地農民接受徵地補償安置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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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土網小編提醒農民朋友們,凡是用地單位或個人,或基層政府作為用地單位或中間人直接與村委會或個人簽訂租賃合同的,都屬於“以租代徵”違法行為。

農民朋友們遇到這種情況的,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要聽信對方所說的互利共贏、惠民政策等蠱惑性言論,不要給非法用地者侵犯自己權利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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