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于2014年11月1日实施。
近年来,国家安全机关依法侦破了大批间谍案件,涉及从中央到地方、从党政军到各类科研院所的多个领域和行业,既印证了当前反间谍斗争形势的严峻性,也充分发挥了法律武器的震慑打击作用。
接下来的真实案例,希望能给大家敲响警钟。
基本案情
2003年,根据群众举报,某市国家安全局将正在某军工造船厂附近江面观察、拍摄我在建的新型军舰的童某现场抓获。据童某交代,1992年其被境外间谍组织策反后,按照该间谍组织的指令,多次到广州、湛江等地观察、拍摄我军事目标。然后,将观察到的情况绘制成图案资料,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给该间谍组织,从中获取了大量的间谍活动经费。
法律后果
童某因间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因本案举报人对协助反间谍工作有重大贡献,某市国家安全局给予其10000元的奖励。
法律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根据《反间谍法》规定,公民和组织在反间谍工作中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1、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
2、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反间谍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协助。
3、公民和组织发现间谍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向公安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组织报告的,相关国家机关、组织应当立即移送国家安全机关处理。
4、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间谍行为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5、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
6、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7、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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