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修改亮點須執法加持

新修訂的《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簡稱《辦法》)近日頒佈,中國政府網於5月7日公開《辦法》全文,顯示新《辦法》解禁了“五大總成”(發動機、方向機、變速器、前後橋、車架)再製造,不再對回收企業實行數量控制,並要求企業在存儲、拆解場地,拆解設備、設施以及拆解操作規範等方面符合環境保護要求。新《辦法》將於6月1日起施行(5月7日《新京報》)。

相比2001版《辦法》,新《辦法》在節約資源、環境保護、駕駛安全和回收操作規範性等多個方面給予大篇幅改進,這些立法目的來自於對長久以來機動車報廢困境的全面回應,這一立法宗旨的實現則有賴於執法層面的全面落地。

公安部2019年數據顯示,截至2018年底,全國汽車保有量達2.4億輛。相應的,汽車報廢量也不斷攀升。按照商務部市場建設司負責人提供的數據,國際上汽車報廢比例平均水平在4%至6%,按此來算,我國當下的報廢汽車數量應該可以達到960萬輛到1440萬輛。如此多的報廢汽車如何處置,確實值得國家層面作出統一規範。

2018年,曾有媒體調查發現,流入正規拆解企業的報廢汽車不到30%,一些報廢汽車經無從業資質的“黃牛”之手流入黑市,改頭換面後重新上路行駛,留下安全隱患。為此,《辦法》建立了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回收企業如實記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等主要部件的數量、型號、流向等信息並上傳至回收信息系統,做到來源可查、去向可追。

同時,按照2001版《管理辦法》,“五大總成”只能作為冶煉的原材料,拆解下來的“五大總成”都要進行回爐。而新《辦法》則規定,拆解的報廢機動車的“五大總成”具備再製造條件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出售給具有再製造能力的企業經過再製造予以循環利用;不具備再製造條件的,應當作為廢金屬,交售給鋼鐵企業作為冶煉原料;另外,拆解的其他零部件符合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等強制性國家標準,能夠繼續使用的,也可以出售,但應當標明“報廢機動車回用件”。這一修改,消除了報廢機動車零部件再製造的法律障礙。

另外,新《辦法》給申辦回收企業的數量鬆了綁。刪去此前《辦法》對回收行業實行統一規劃、合理佈局的規定,不再對回收企業實行數量控制。同時採取回收企業資質認定製度,這是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簡化了辦事程序。

可以看到,新《辦法》給報廢汽車回收開出一條前所未有的綠色通道,同時也設置了不容突破的邊界。將回收報廢汽車這個潛力巨大的市場納入法律軌道,給予足夠大的空間,是回應群眾需求的務實舉動,也是以法治思維進行社會治理的智慧之舉。

接下來,能不能依法開展,就看執法部門的表現。從法律關係角度看,新的立法規定,實際上確定了車主、回收企業和監管部門之間的新的責權利關係,需要監管部門更新認識。該放手的、該嚴抓的,把握準了,新《辦法》實施後道路安全的實現或許就不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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