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可以幫您在拆遷安置補償協議上簽字?

徵地補償和每一位被徵地拆遷農民個人的權利都是息息相關的,村委會無權越過村民本人直接代為簽訂拆遷協議。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補助費是對失地農民的保障,必須專款專用,不需統一安置的,需要直接支付給被徵地農戶。

根據《村委會組織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作出的決定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責任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關於完善徵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規定:(四)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按照土地補償費主要用於被徵地農戶的原則,土地補償費應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合理分配。具體分配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徵收,同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撤銷建制的,土地補償費應全部用於被徵地農民生產生活安置。

村委會可以幫您在拆遷安置補償協議上簽字?

網絡圖片

雖然農村集體土地屬於村集體組織所有,但是土地徵收的權益卻主要歸屬於被徵地農戶個人,村委會不能在沒有接受被徵收方委託時簽訂補償協議,有些事情可以替代,而有些事情不能替代,壹律律師告訴大家村委私自所籤屬的協議不具有主體資格,可以被撤銷或者被認定為無效,所以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應由被徵地農戶同意並簽字。

所以,村委會無權私自代替村民簽訂補償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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