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彭澤:離婚時寫下3萬元“青春損失費”欠條,男子被前妻起訴到法院要錢

九江彭澤:離婚時寫下3萬元“青春損失費”欠條,男子被前妻起訴到法院要錢


彭澤法院妥善處理一起“青春損失費”糾紛


九江法院網訊 5月6日,彭澤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追索“青春損失費”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經法庭主持調解,原、被告雙方自願達成調解協議:被告張某在2019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人民幣3萬元給原告田某,原告放棄欠款利息並自願承擔案件受理費。

九江彭澤:離婚時寫下3萬元“青春損失費”欠條,男子被前妻起訴到法院要錢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田某(女)與被告張某(男)本是夫妻,雙方於2018年2月份相識並在同年5月結婚。由於婚前缺乏瞭解而倉促結婚,婚後亦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致使雙方矛盾不斷。今年3月,因兩人確實無法繼續共同生活,遂在民政部門解除了婚姻關係。在田某的要求下,心中有愧的張某以青春損失費的名義,向田某出具了一張3萬元的欠條,婚姻就此告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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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中,被告張某表示欠條確實是自己親手所書,因為婚姻中沒讓老婆過上好日子,希望以後賺到錢了能對其進行補償。但張某同時表示,現在自己經濟比較困難,希望能夠分期分批支付,對此原告田某表示同意,雙方自願達成了還款協議,一起離異夫妻間的金錢糾紛至此畫上了句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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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大家,

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作出任何與金錢有關的意思表示時都應當慎重。在查明沒有欺詐、受脅迫、重大誤解、顯失公平、違法等情形下,意思表示均視為真實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夫妻離婚時,應對共同財產的分割及子女撫養達成一致意見。離婚時約定的“青春損失費”等,實質是在離婚時一方給付另一方的財產或精神損失而約定的補償,是出具欠條一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當履行給付義務。法律上雖無“青春損失費”的明確規定,但離婚時,如果一方自願支付這筆費用,且不損害其他人利益,則無論這筆自願支付的費用是稱為“青春損失費”還是何種補償費用,法律都不禁止。如果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產生的此類協議,因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則不受法律保護。結婚不難,相守不易,對婚姻都應該秉持一顆敬畏之心,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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