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澤縣關於嚴厲打擊非法採砂行為的公告

為堅決打擊非法採砂行為,保護山(岸)砂(以下簡稱為“山砂”)資源,優化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江西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經縣政府研究,決定對我縣轄區內非法採砂行為進行依法嚴厲打擊,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嚴禁偷挖盜採。山砂屬於國家礦產資源,凡沒有通過合法途徑獲得開採權的挖採山砂、挖土篩沙等都屬於非法開採行為,一經發現,一律以偷挖盜採國家礦產資源論處,對涉事非法開採設備予以查扣,對涉事非法開採行為的單位或人員,依法從重處罰;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嚴禁非法運輸。任何單位或個人運輸非法開採的山砂資源都屬於違法行為,一經發現,對涉事非法開採行為的交通工具予以查扣,對涉事行為人依法嚴肅追究法律責任。

三、嚴禁非法交易。任何單位或個人嚴禁收購、買賣非法開採的山砂。凡在我縣沒有合法山砂來源、沒有營業執照、沒有堆砂用地相關審批手續的山砂交易和堆場都屬於非法交易和堆放行為,一經查實,對非法交易的作業工具、設備和非法所得予以查扣,對故意非法出售或購買盜採山砂資源的行為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四、堅持源頭管控。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將所有土地出租或出讓用於非法採砂、挖土、堆放和交易,如有上述行為的將追究法律責任。

五、堅持從嚴打擊。對拒絕、阻礙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暴力抗法的“砂霸”和黑惡勢力,由公安機關結合掃黑除惡行動,依法打擊,從嚴處理;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六、堅持打“傘”拍“蠅”。對黨員幹部、公職人員、村(居)幹部參與非法盜採砂、非法售砂或為非法採砂、售砂行為充當保護傘的,由縣紀委監委立案調查處理,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七、嚴格責任追究。全縣將對非法採砂和非法交易山砂行為實行巡查監管制度,對管理責任人巡查管控不到位的將嚴肅問責,對管控區域內的鎮委鎮政府領導和村委會、村組幹部因管控不力,發生多起非法採砂、挖土及非法堆放交易行為,且沒有及時制止和報告的將進行嚴肅追究問責。

八、鼓勵群眾舉報。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非法開採、非法收購、非法運輸山砂資源等行為,都有權進行制止和舉報(舉報電話:彭澤縣自然資源局:0792—7199006,彭澤縣公安局:110,彭澤縣掃黑辦:0792—5625773,彭澤縣紀委:0792—5622005),舉報線索或問題一經查實,將視查處案件情況給予一定比例獎勵,併為舉報人嚴格保密。

九、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彭澤縣人民政府

2019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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