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发布2018年度全省行政审判白皮书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仅两成

5月7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了2018年度全省行政审判白皮书和行政审判十大案例。

涉征拆类诉讼中,“一事多诉”“能诉尽诉”现象普遍

2018年,全省三级法院共受理行政一审、二审、再审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10951件,同比2017年上升14.67%。全年共审结各类行政案件(含旧存)11148件,结案率99.43%,审结案件数同比上升14.62%,行政机关败诉率与往年基本持平。我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不高:全省法院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共出庭975人次,出庭率仅20%左右,而且在二审程序中的出庭率更低。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不能出庭的书面说明,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提交的说明简单,仅仅表达为有公务。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但一 言不发,没有真正发挥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作用。2019年,省法院将大力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

2018年,全省法院涉征拆类行政一审案件1400余件,占全部一审行政案件将近三分之一,成为当前行政案件的主体。在行政案件司法审查中,显示出涉征拆类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如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以租代征”和“先占后征”现象;在城中村改造中,政府职权界限不明;在查处违章建筑、违法占地等过程中执法不严、查处不力,或以罚代处、一罚了事;证据意识不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注意收集、固定和保存证据等。

白皮书对征拆类行政领域依法行政和执法应诉提出了具体建议:行政机关应当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依法履职意识,改进工作方式,完善工作机制;加大对苗头性、初始阶段违章建筑和违法占地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坚持正当程序原则,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内部层级监督,强化复议、裁决等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程序功能;在诉讼程序中强化应诉意识,提高应诉能力,多举措、多渠道化解行政争议。

在审判中,法官发现涉征拆类诉讼中,“一事多诉”“能诉尽诉”的现象比较普遍。有的当事人对同一征收程序中的每一个环节均提起诉讼,对同一个行为会提起信息公开、履行职责、行政复议、行政撤销等诸多诉讼。同一件事情,案子一个接一个,到最后离当事人的核心诉求越来越远,当事人的诉讼目的连自己都搞不清楚了。既无端耗费了时间、金钱和精力,又浪费了有限的诉讼资源,还不能及时解决纠纷。

当事人(原告)进行此类诉讼,应当依法、合理地行使自己的诉权。所谓依法,就是要依照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行使诉权。如,在起诉时,要符合行政诉讼法有关的受案范围、管辖、起诉条件、起诉期限等规定;要搞清是否需要先行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裁决等。所谓合理,就是要合乎常理地行使诉权。如,在确定诉讼请求时,要直指自己的核心诉求,不要绕圈子,不要“一事多诉”和“能诉尽诉”。在确定补偿或赔偿的请求额度时,要参照补偿方案的标准或相关市场行情进行,不要提出过高要求。

十大典型案例从七千多件行政案件中选出,具有多重典型意义

本次发布的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综合考虑了行政案件涉及领域、被诉行为种类、裁判结果等,从七千多件行政案件中精选出来的,具有多重典型意义。从行政管理领域来看,包括市县镇政府、土地资源、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工商管理、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领域。从行为种类来看,涵盖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登记、行政确认、行政处理、履行职责以及公益诉讼等类型。从司法审查内容来看,既涉及诉权的保障,又涉及诉权的规范;既涉及合法性审查原则和标准的运用,也涉及实质解决争议内涵的把握。从裁判结果来看,既有行政机关胜诉(3件)、行政机关败诉(4件),也有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例(2件),还有1件以行政调解书方式结案。

公布的盂县宝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诉盂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盂县环保局发现宝地公司生产活动涉嫌环境违法时,能够依法及时制作现场笔录并多方固定证据,夯实了证据基础,对认定该公司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发挥了关键作用,为之后的处罚决定提供了可靠的事实依据,该执法取证行为值得肯定。法院通过肯定性裁判,支持各级环保部门重拳治污,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美丽家园提供了可靠保障。

公布的张某等八人诉村委会不履行法定职责案,张某等八人认为村委会不召开村民会议并制定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分案,属于行政不作为,提起诉讼要求村委会履行法定职责。法院认为,张某等八人诉请村委会召集村民会议讨论并制定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方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村民委员会自治权,并非行政管理权,其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村委会不是本案适格被告,遂裁定驳回张某等八人的起诉。

山西晚报记者 郭卫艳

链接

十大典型案例

1、盂县宝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诉盂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典型意义:及时收集固定证据是环保执法的基本要求)。

2、长治假日欢乐大世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诉壶关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典型意义:经营者不得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3、滨河博苑幼儿园诉长治市工商局行政处理及山西省工商局行政复议案(典型意义:注册商标专用权排他效力不及于在先使用者)。

4、石某诉太谷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案(典型意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能代行其职能部门的职权)。

5、王某花、王某香、王某诉晋城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案(典型意义:登记机关办理不动产登记应尽到审慎审查职责)。

6、路某诉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典型意义:职工所受伤害与交通事故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或社保部门)。

7、曲沃县人民检察院诉曲沃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对国土资源部门不履行催缴土地出让金义务的行为有权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8、张某等八人诉晋城市城区钟家庄街道办事处苇匠村村民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案(典型意义:村民委员会行使自治权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9、偏关县某中学诉偏关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典型意义:超过起诉期限的行政行为不能通过新的诉讼获得司法救济)。

10、张某诉阳曲县黄寨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典型意义:调解是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途径)。来源: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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