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規民約”可以限制村民消費進行罰款嗎?

“村規民約”可以限制村民消費進行罰款嗎?

有人認為,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有權制定村規民約,以規範村民的言行;但也有人認為,消費行為是村民的私權利,由自己的經濟實力決定,村規民約不能限制村民的消費,更不能隨便罰款。那麼,“村規民約”可以限制村民消費進行罰款嗎?

“村規民約”可以限制村民消費進行罰款嗎?

筆者認為,制定諸如《婚喪喜慶事宜管理辦法》這樣的村規民約,重在倡導村民自我約束,而不可強制村民必須遵守。

首先,“村規民約”設定罰款權限有悖法律。設定罰款這樣處罰規定,按照我國立法法規定的權限,只能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制定法律來規定,如治安管理處罰法、行政處罰法才能設定罰款,刑法才能設定罰金。而村規民約只是村民自治的規約,根本算不上法律,也不算什麼法規,因此根本不能設定罰款權限。

其次,“村規民約”有悖法律應予糾正。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明確規定,制定村規民約“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牴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否則,將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很顯然,湖北堯治河村制定的《婚喪喜慶事宜管理辦法》,設定罰款權限是有悖法律的,應予以糾正。

再次,“村規民約”不應設立強制性約束條款。村委會包括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會議,只是村民自治組織,既不是一級政府,沒有行政執法權,也不是公檢法機關,沒有執法司法權;因此,制定村規民約不能賦予村委會強制執行權,只能重在倡導村民自我約束,而不可強制村民必須遵守。如制定諸如婚喪喜慶事宜的村規民約,重在倡導村民婚喪喜慶事宜不鋪張浪費、大操大辦,勤儉節約、新事新辦;可以約定用一定簡約方式去辦、控制在一定標準範圍之內,供村民們去自我遵守、自我約束。制定村規民約不應設立強制性約束條款,否則就有可能違法。

作者:滕修福,系安徽省蕪湖市三山區人大常委會內司工委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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