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2万元!长治一公司因标注“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字样

长治市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试营业期间,在其各种门票下方、检票口处,

均标注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的字样。壶关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发现后,要求该公司予以整改

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予整改。于是壶关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即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不服,提起诉讼。原长治城区法院一审认为,壶关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得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驳回长治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该公司不服,上诉至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罚款2万元!长治一公司因标注“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字样


“霸王条款”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经常会遭受到不公平的待遇。他们有的会通过向消费者协会反映,寻求帮助;有的会向有关行政机关投诉,寻求救济;有的会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无论哪种方式,只能解决个别问题,不能从源头上彻底杜绝。为了给予“霸王条款”最严厉的打击,净化消费环境,保护格式合同中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应成为全社会共同行动,彻底整治消费领域中的侵权问题。

为了打击“霸王条款”的存在,2015年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表示,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由此产生的纠纷,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捍卫自身权益。2018年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对各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要依法惩处绝不姑息。

来源|长治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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