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是一種公民的救濟權利,如果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話,可以在規定的時間之內到複議機關提起復議,那行政複議受案範圍是什麼?不能申請行政複議的範圍有哪些?申請行政複議的程序是怎樣的?
一、行政複議受案範圍
1、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3、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法規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4、 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覆的;
5、 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6、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卹金的;
7、 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8、 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9、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或者可以申請複議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二、不能申請行政複議的範圍
行政機關作出的下列行為不能申請行政複議:
1、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依照有關法律、規的規定提出申訴;行政機關對其所屬的人員或基於內部行政管理關係作出的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等人事處理,應當認定為前款規定的“其他人事處理決定”;
2、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的民事糾紛作出的不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有關雙方當事人民事權利義務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前款規定的“其他處理”;
3、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4、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對象發佈的能反覆適用的規定;
5、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
6、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複處理行為;
7、行政機關對落實私房政策等歷史遺留問題作出的處理;
8、其他不符合規定的行為。
三、申請行政複議的程序
(一)申請
1、可申請的條件。
(1)申請人是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相對人;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有具體的複議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於依法可申請行政複議的範圍;
(5)相應行政複議申請屬於受理行政複議機關管轄;
(6)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可申請的期限。
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應當在知道被申請人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60日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3、申請的方式。
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採取書面形式申請的主要是填寫行政複議申請書,口頭申請的,行政複議機關會當場記錄申請人相關信息,申請人可以不必擔心。
(二)受理
(1)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會在5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將以書面告知申請人;
(2)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他們會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
(三)審理
在具體審理複議案件中,以有關機關的通知為準,按時參加複議,積極配合調查
(四)決定
一般情況下,行政複議機關會在自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60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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