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評析:主動退回已侵佔公款,是不是犯罪既遂?

典型案例:

王某系某醫學高等專科學校校長,主持行政全面工作,分管學校辦公室、財務、後勤保障等工作。2013年1月8日,王某與該校黨委書記李某等人在重慶出差後,到海南省臨高縣瞭解房產信息。次日,王某以其妻陳某的名義,預付定金10000元,訂購臨高縣某小區房屋一套。之後,王某、李某等人從海南赴北京,與該校辦公室主任方某會合,協調本學校專升本事宜。1月10日,王某以使用出差經費為由,安排學校財務人員轉款150000元到方某個人賬戶,方某取出100000元交給王某。按王某安排,李某於1月13日通過某超市虛開108900元發票,經王某簽字同意後,在學校財務報賬衝抵給王某的100000元和方某的其他借款。同年1月23日,學校部分教職工到省信訪局上訪,反映學校領導腐敗等相關問題。王某擔心事情暴露,於1月25日將100000元退回方某。方某當日將該100000元存入學校賬戶,衝抵方某其他借款。

王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未將100000元用於公務,而是指使他人以虛開發票的方式,侵吞公款,其行為構成貪汙罪。

問題:王某退回100000元的行為屬於犯罪未遂還是犯罪既遂,是否屬於犯罪中止?

觀點一:王某以“使用出差經費”為由領取公款100000元,又指使他人虛開發票衝抵100000元公款,後來因學校部分教職工上訪而放棄繼續佔有這100000元。教職工上訪是王某意志以外的原因,王某因為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返還100000元,屬於犯罪未遂。

觀點二:王某在已經佔有100000元公款的情況下,雖然學校職工到相關部門上訪,但是相關部門並沒有介入調查,王某客觀上能夠繼續佔有該100000元。王某由於擔心事情暴露,改變了自己的犯罪意圖,把100000元退回學校,應該屬於犯罪中止。

觀點三:2013年1月10日王某以“使用出差經費”為由,通過方某領取公款100000元。而王某未將100000元用於公務,而是指使他人虛開發票衝抵100000元公款,其貪汙行為已實施完畢,屬犯罪既遂。王某因學校職工到相關部門上訪,擔心其罪行暴露而將100000元退回學校,僅屬退贓。

 評析意見:

筆者同意第三種觀點。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未遂分為實行終了的未遂與未實行終了的未遂。實行終了的未遂,是指犯罪行為已經實施完畢,但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未實行終了的未遂,是指犯罪行為實施過程中,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停止。犯罪中止分為實行終了的中止和未實行終了的中止。實行終了的中止是指行為人已經實施完畢犯罪行為,但在犯罪結果出現以前,行為人自動有效地避免犯罪結果發生的行為。未實行終了的中止,是指行為人在犯罪的實行行為尚未實施完畢時中止了犯罪行為的實行,當然也防止了犯罪結果的發生。

王某以“使用出差經費”為由,通過方某領取公款100000元,後又指使他人虛開發票衝抵100000元公款,其犯罪行為已經實施完畢。本案例的焦點在於,王某的犯罪結果是否已經發生。

對此,筆者認為,當學校財務報賬以虛開的發票衝抵王某領取的100000元公款時,王某領取的100000元就已經歸王某所有,王某貪汙的犯罪結果已經發生。所以,王某的貪汙行為屬於犯罪既遂。

相關知識點:

1.刑法第二十三條:“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刑法第二十四條:“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3.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的區別:犯罪中止表現為,行為人認為自己有可能完成犯罪的情況下,自行停止犯罪的進行,即“能達目的而不欲”。犯罪未遂表現為,行為人在自己認為不能將犯罪進行到底的情況下而放棄犯罪,即“欲達目的而不能”

4.犯罪未遂與犯罪既遂的區別:犯罪未遂是犯罪未得逞(犯罪結果未發生)而停止下來,犯罪既遂是犯罪結果已經發生。

5.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的區別: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都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導致的犯罪未能得逞,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區分的關鍵點是是否已經著手實行犯罪,已經著手的是犯罪未遂,尚未著手的是犯罪預備。(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曹靜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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