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億鉅貪官員二審維持死刑原判

受賄金額高達10.4億餘元的山西省呂梁市原市委常委、副市長張中生,二審已被山西省高院維持死刑判決。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對其進行死刑複核。

2019年5月,經濟觀察報記者從數位知情人士處,獲得了上述信息。

如果最高人民法院最終核准了張中生的死刑,那麼他將是8年來,中國第一個因為經濟問題而被執行死刑的官員。上一次中國對經濟犯罪的官員執行死刑是在2011年7月。彼時,曾任江蘇蘇州市副市長的姜人傑,以及曾任浙江杭州市副市長的許邁永,被同日執行死刑。

生於1952年11月的張中生,為山西省呂梁市柳林縣人。1969年參加工作,歷任山西中陽縣糧食局保管員、糧站站長、糧油加工廠廠長,中陽縣食品公司經理等職務。1985年,任中陽縣工商局局長,1987年轉任中陽縣財政局局長。1990年,張中生擢升為中陽縣副縣長,後又歷任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縣委副書記、常務副縣長,縣長,縣委書記等職務。

2003年6月,張中生升任呂梁行署副專員。2003年10月,國務院批准呂梁撤地設市;2004年7月,呂梁市正式掛牌成立。張中生也隨之任呂梁市副市長。2009年7月,他又兼任呂梁市委常委職務,直至2013年3月。

2014年,中央紀委直接出手,帶走張中生進行調查。

2018年3月28日,山西省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對被告人張中生以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新華社披露的法庭判決情況顯示,張中生“為他人在煤炭資源整合、項目審批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10.4億餘元。張中生家庭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其對摺合人民幣共計1.3億餘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同時,張中生“在十八起受賄犯罪事實中,有兩起受賄犯罪數額均在人民幣2億元以上,還主動向他人索取賄賂人民幣8868萬餘元”,並且“案發後尚有贓款人民幣3億餘元未退繳,犯罪情節特別嚴重”。

張中生隨後提出上訴。但最終,山西省高院維持了對他的死刑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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