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降低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的通知

近日,按照《关于降低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文件精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就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和重新核定个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发布通知。

1、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16%。

2、自2019年5月1日起,使用全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个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使用的上一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5290元/年。

2019年4月30日前仍按56820元/年的缴费基数执行。

3、自2019年5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13822.5元/月、下限调整为2764.5元/月。

4、企业在缴纳5月份的养老保险费时,个人缴费部分一定要按照社保局养老保险收缴计划金额进行缴纳。企业缴费部分向税务部门申报时,也要按照调整后的缴费基数进行申报。

5、5月份各参保企业可以自行到社保经办机构拷取企业调整后的缴费基数进行核对,如有异议可以进行申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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