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精神分裂症男子嫌村民呼嚕聲大將其殺死,獲刑15年, 你怎麼看?

VE-諾芯


回顧一下事件本身

看了一下新聞:因感覺在庭院內睡覺的村民張某打呼嚕聲音過大,導致自己受到了驚嚇,河南省虞城縣一村莊村民李某用鋼管多次擊打張某頭部導致張某死亡。後經鑑定,李某在作案時患精神分裂症,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北京青年報記者5月6日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15年。

報道中提到李某2017年曾被評定為精神二級殘疾,有二級殘疾證。大家對於精神殘疾可能不瞭解,二級殘疾證可以說精神殘疾幾乎的最嚴重的了,只有少數的需要臥床的精神障礙患者才可能符合一級殘疾的嚴重程度。但就是這樣嚴重的二級殘疾證持有者,半夜三更一個人騎著三輪車在街上路過受害人家門口?為什麼這麼嚴重的精神殘疾患者會一個人半夜閒逛?可能當地的殘疾鑑定範圍過於寬泛了?患者還有部分勞動能力,而且當時還在勞動?可能家人疏於管理,患者擅自外出?這些東西無從考證,但李某確實因為受害人在自家院子打呼嚕聲音大就將其打死在自己家中……

為什麼李某殺人後不跑?

這就是患者的精神分裂症本身的精神疾病問題,他的情感反應是不協調的,所以沒有打死了人應該害怕的情緒,沒有緊張的情緒,沒有打死人應該有的“有所謂”。仔細想想,挺可怕的,因為他想打死個人不許要表現出憤怒,不需要表現出激動,可能就是單純的不喜歡,單純的不開心。所以任何人沒辦法在與其相處的過程中提前判斷患者的下一步行為是否存在危險。

所以說,還是需要家屬負擔起監護的責任,既然患者是商丘殘聯認定的二級精神殘疾障礙人士,監護人當然有監護責任。而且國家對於李某所患的精神分裂症是明令嚴重精神障礙管理的,對於李某這樣的患者應該是有一定的護理費補助的,家人應該也必須監護患者,起碼不能讓患者一個人大半夜騎三輪車隨意走動啊。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吧,手打不易,謝謝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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