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房县:建章立制向诬告者亮剑

近日,湖北省房县纪委监委出台《关于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行为处置暂行办法(试行)》,从制度层面建立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常态化工作机制,旗帜鲜明地为担当负责的党员干部撑腰鼓劲。

《办法》明确了4大类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通过来信、来访、电话、信息等方式,向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信访或其他部门及相关领导以无中生有、栽赃陷害、歪曲事实、借题发挥等方式捏造他人违法违纪事实进行恶意控告检举的;通过网络、报刊及其他媒体等方式捏造虚假事实散布谣言和不实消息的;指使、唆使、胁迫或雇佣他人、假借他人名义捏造歪曲事实恶意控告检举的;其他诬告陷害他人的情形。

《办法》规定,对经调查核实确属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的,对诬告陷害人依纪依法进行分类处理:对因情况了解不全面或认识偏差而导致的错告、检举失实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消除影响的不作为诬告陷害类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处理;诬告陷害人是党员或公职人员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诬告陷害人是非中共党员和非公职人员的,按情节轻重进行劝阻、批评教育直至治安处罚;诬告陷害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经认定确属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的,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及时向单位或个人反馈认定结果。给被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在组织作出认定结论的同时,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为被举报人澄清和正名,及时消除负面影响;必要时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公安机关发布通报,说明情况。

“通过建章立制,让少数动机不纯、恶意举报,威胁、敲诈、报复干部的人明白诬告是要付出代价的。”该县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表示。(龚羽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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