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店服務員疑嫖娼後被害,犯罪嫌疑人認罪後再翻供:曾受刑訊逼供

2016年7月2日,42歲的張英霞在其所工作的旅店內被害身亡。事後其家人稱,張英霞在旅店內任服務員一職,負責旅店內的衛生清掃工作,同時也向部分旅客提供有償性服務。

案發後,綏中縣公安局經調查認定,犯罪嫌疑人吳剛在途經鴻發旅店時產生嫖娼想法,與被害人張英霞發生性關係後因瑣事發生爭吵廝打,隨後將張英霞掐死。

張英霞的弟媳張小玉一家本以為案件將就此作結。不料案件反轉,原犯罪嫌疑人吳剛在後來的庭審過程中翻供,辯稱其受到了警方的刑訊逼供,自己在嫖娼後即離開旅店,沒有殺害張英霞。2017年4月6日,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後,檢察院也以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等理由對案件對吳剛做出不起訴決定。

2019年4月27日,張小玉告訴每日人物,案發迄今三年,關於張英霞被害一事發生的原因和真兇始終沒有定論。

2018年,張英霞之子將其母生前工作的鴻發旅店告上法庭,認為張英霞在該旅店做服務員工作期間被人殺害,與旅店管理不嚴有直接責任。

2018年11月9日,該訴訟在綏中縣人民法院敗訴,其後張英霞家人上訴至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年2月13日,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發回綏中縣人民法院重審。

如今,張小玉一家正在等待案件的重審結果。張鳳霞的遺體仍停放在殯儀館,家屬希望真兇找到、案件作結後再處理後事。

旅店服務員疑嫖娼後被害,犯罪嫌疑人認罪後再翻供:曾受刑訊逼供

被害人生前圖,圖源受訪者

旅店服務員被殺害,事發前曾提供有償性服務

2016年2月,張英霞在遼寧省葫蘆島市的前衛鎮鴻發旅店任服務員一職,負責打掃旅店一樓的衛生。

2016年7月2日,張英霞的堂妹接到旅店電話,稱其姐姐張英霞在旅店病重,待家人趕到旅店後才得知張英霞已經被害身亡。

最先發現張英霞死亡的是旅店內的員工。2016年7月2日早8點,當該員工在按照慣例喊店內所有員工一起吃早飯時,發現張英霞趴在其常住的102房間床上,已經死亡。

隨後經法醫鑑定稱,張英霞系被鈍性外力作用頸部致機械性窒息死亡。“法醫說死亡時間是(凌晨)4—7點”,張英霞的弟媳張小玉回憶。

據鴻發旅店負責夜間打工看車的員工孔德忠向警方回憶稱,他最後一次見到張英霞,是在當天早上4點多到5點多之間。期間,貨車司機吳剛到店詢問其店內有無“小姐”,孔德忠便將其帶到張英霞所在的102房間。

據張小玉提供的一份“刑事申訴複查決定書”顯示,當晚吳剛駕駛大貨車從遼寧省開原市前往甘肅省蘭州市運貨,途經綏中縣前衛鎮“鴻發旅店”,在店內與被害人發生了性關係,後於5時04分離開了鴻發旅店。

在鴻發旅店的老闆娘蔡宏君提供給警方的證詞中提到,早晨五點多是旅店人較多的時候,因為其店內房客大多是開大貨車的司機,通常在6點上高速,所以司機們大多在早上4點多起床並陸續離店。她還稱,雖然店內布有監控,但是為了節省電費,店裡的監控一般在晚上客人到店之後才會開,並在早上五點之後關閉。

7月2日當天,蔡宏君在5時8分起床起床後,關閉了店內監控並開始查看每間客房的電源狀況。據其回憶,當時看到張英霞所住的102房間房門緊閉,還以為張英霞在睡覺,但因為平時該房間是自家服務員所住,蔡宏君沒有多想即繞過該屋去查看其它房間電源狀況了。

早上6時許,有輛拉木頭車司機稱要休息,想找服務員,蔡宏君才讓其去102房間,“這個人進屋之後不到1分鐘就出來了,他說屋裡的服務員(張英霞)招呼不醒。”蔡宏君在給警方的證詞裡轉述道,隨後該男子帶便帶上房門去就餐了。

直到早上8點多,該店員工在喊張英霞吃早飯時才發現她已經死亡。

旅店服務員疑嫖娼後被害,犯罪嫌疑人認罪後再翻供:曾受刑訊逼供

死亡證明,圖源受訪者

雖然無法通過監控查看5點之後102房間的出入情況,但蔡宏君稱其確定在此期間沒有其他人再進入房間。

“從我起床5點多到拉木頭司機來6時許,這段時間我一直在一樓走廊轉悠,我肯定除了拉木頭車司機,沒有其他人進過張英霞的102房間。”蔡宏君稱,她一直在一樓走廊範圍內活動,誰進出房間自己都能看到,且102房間門一直是關著的。

員工孔德忠也稱,除自己接待的吳剛和老闆娘接待的司機外,再沒見過其他人進過102室。

嫖娼男子涉嫌故意殺人被捕,有罪供訴後當庭翻供,稱遭刑訊逼供

2016年7月3日,綏中縣公安局以吳剛因涉嫌故意殺人將其刑事拘留,並在其後正式逮捕。

張小玉回憶稱,在吳剛被拘後不久自己接到自稱吳剛朋友的電話,稱想要和張家商討私下調解方案,張家人隨後提出120萬的賠償要求,此後對方沒有再做回應。

2016年9月18日,綏中縣公安局以吳剛涉嫌故意殺人罪向葫蘆島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綏中縣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吳剛在途徑“鴻發旅店”時產生嫖娼的想法,在與該店服務員張英霞發生性關係後,兩人因瑣事發生爭吵廝打,過程中吳剛用手掐住張英霞的脖子致其當場死亡。

該指控,事後遭到嫌疑人吳剛律師的否認。2019年4月25日,吳剛的辯護律師金子純告訴每日人物稱,吳剛是在經歷疲勞審訊的情況下才做出的有罪供述,“當晚進入過102房間的不止吳剛一人”,金律師提到該案的相關卷宗中有記錄,“從該房間垃圾桶內的紙巾上就提取了10餘人的DNA”。

律師金子純還稱,如果只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詞,沒有其他的證據,是不足以構成完整的證據鏈的。

2017年4月6日,遼寧省葫蘆島市人民檢察院對該案做出不起訴決定,認為綏中縣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另據張小玉提供的不起訴決定書顯示,該案件在2016年9月18日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期間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兩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三次。

因不服該決定,張英霞之子先後向遼寧省葫蘆島市人民檢察院、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和自訴。

旅店服務員疑嫖娼後被害,犯罪嫌疑人認罪後再翻供:曾受刑訊逼供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圖源受訪者

據法院針對張英霞之子自訴作出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顯示,此前認定吳剛構成故意殺人罪的直接證據,只有吳剛在公安機關所作的一次有罪供述,但吳剛在庭審中翻供,辯稱他當時進到屋內嫖娼就離開了,沒有殺人。他還稱,此前自己遭受了疲勞審訊和刑訊逼供。因此,法院認定該份證據是否具有合法性尚不明確。

此外法院還認定,張英霞之子等自訴人提供的證據僅為相關酒店工作人員等言詞,沒有其他客觀證據予以佐證,證明力較弱。另據蔡宏君的證言,當天5點多進入酒店人員較多,現有證據也無法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性。故法院最終駁回自訴人對吳剛的起訴。

案發三年真兇未定,被害人家屬起訴涉事旅店

距當年案發已過去近三年,殺害張英霞的真兇至今未有定論。

2019年4月27日,張小玉告訴每日人物,“(這幾年)找了刑偵隊,刑偵隊說調查結果已經可以立案了,可以構成殺人罪,可以判刑了,但是檢察院認為不成立”。

每日人物就電話諮詢綏中縣公安局,對方沒有對此作出回應。

張小玉告訴每日人物,家人此前對張英霞在鴻發旅店從事的性服務工作是知情的,旅店老闆也是知情的。張英霞生前告訴張小玉,自己接客每人收費60到70元不等,旅店會從每單生意中抽成約20元。另鴻發旅店至少有6至7人在店內提供有償性服務。

旅店服務員疑嫖娼後被害,犯罪嫌疑人認罪後再翻供:曾受刑訊逼供

針對以上情況,每日人物聯繫鴻發旅店,截至發稿前,對方拒絕對此作出回應。

張小玉介紹,張英霞的丈夫在2014年意外身亡,父母也於早年間相繼因病離世。當年張英霞被害後,還留一個不到兩歲的兒子,現由自己代為撫養。事發後旅店老闆給張英霞家人拿了兩千元,被自己拒絕。

“人死在旅店裡了,旅店難道沒有責任保護員工安全嗎?”2018年,張英霞之子對鴻發旅店提起訴訟,認為張英霞在鴻發旅店做服員工作期間被人殺害,與旅店管理不嚴有直接責任,並要求其賠償95萬餘元。

每日人物瞭解到,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張小玉提供的民事判決書中,鴻發旅店否認了其與張英霞的僱傭關係,旅店認為被害任死亡地點雖然發生在自己酒店房間內,但尚無生效的刑事判決確定事實,且認為張英霞不是在工作期間被害,自己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018年11月9日,綏中縣人民法院判決認為雙方存在勞務關係,但認為張英霞在從事僱傭活動而遭受的人身損害證據不足、旅店是否存在管理不嚴及旅店管理行為與張英霞死亡是否存在因果關係證據不足,故而駁回張英霞之子的訴訟請求。

因不服判決,張英霞之子上訴至遼寧省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年2月13日,法院以涉事旅店“作為接受勞務一方不承擔責任法律依據是否充分應予進一步審查”為由,發回綏中縣人民法院重審。

4月27日,張小玉一家還在等待法院的重審結果。而張鳳霞的遺體仍停放在殯儀館冷凍,至今仍沒有火化。

(文中張英霞、吳剛為化名)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