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 “潛逃”14年,被捕後又“翻供”,狡猾的犯罪嫌疑人將何去何從?

14年前徐彙區某小區內發生了一起搶劫案,被害人被脅迫捆綁。

“潜逃”14年,被捕后又“翻供”,狡猾的犯罪嫌疑人将何去何从?

現場只有一把陽傘上提取到的斑跡,兇手隨即逃之夭夭,這一逃就是14年……

14年前的一語不合……

2005年案發前夕,張某某和當時的女友坐著長途大巴來上海打工,當時兩人在徐彙區交通大學附近租了房子。後來,女友與其吵架後不歡而散回了老家。張某某自己一個人錢也不多,就想換套小一點的房屋租住,於是,找到了金先生所在的房屋中介。

5月14日下午,金先生帶領張某某去看房。在收取幾百元看房費後,金先生帶其看了徐家彙的一套房屋,但他並不滿意想換一套看看,於是,金先生又帶其看了楓林地區的一套房屋,但卻提出要繳納另一筆看房費。看房不順又收費用,這令張某某感到大為不滿,雙方起了爭執。張某某一氣之下就從自己包內拿出一把水果刀威脅金先生,並用金先生的褲腰帶將其捆綁,搶走了他的錢包、卡和手機,隨即扔下了手機SIM卡。

“潜逃”14年,被捕后又“翻供”,狡猾的犯罪嫌疑人将何去何从?

潛逃後,張某某花掉了劫得的數百元現金,賣掉了劫得的手機。由於金先生提供的銀行卡密碼錯誤無法取款,他就在沿途扔掉了卡。隨後,張某某輾轉杭州等地返回原籍地至今,先後幹過燒烤、汽車銷售、金融銷售等行當。

偵查人員開展了大量細緻的現場勘查,依據現場一把陽傘上提取到的斑跡不斷進行走訪排摸,但受限於各種客觀條件,案發幾個月過去了,偵查工作依然沒有突破……

這一晃,14年過去了……

張某某原以為自己的“秘密”不會被敗露,開始過起了“正常”小日子,和老婆開了一家祛痘美容店。

然而“天網恢恢疏而不漏”,隨著刑事科學技術日益進步,對現場提取物證的查找比對工作有了突破性進展:當年在案發現場採集到的痕跡,終於在2019年6月成功比對中“潛逃”的張某某。

“潜逃”14年,被捕后又“翻供”,狡猾的犯罪嫌疑人将何去何从?

當警方出現在張某某面前的時候,他滿臉錯愕!這不可能!到案後的張某某便交代了搶劫的全過程,然而就當案情終於水落石出的時候,張某某竟然翻供了!

我是搶奪行為

因為證據中沒有調取水果刀,張某某之後翻供,辯稱是搶奪行為。錢包和手機均是從地上撿的,其未對被害人實施過暴力行為。面對前後不一致的措辭,張某某辯稱是公安機關誘供,那麼事實真是這樣嗎?

“潜逃”14年,被捕后又“翻供”,狡猾的犯罪嫌疑人将何去何从?

徐彙區檢察院承辦檢察官胡卓英認為,張某某的上述辯解不能成立。

1、被害人的陳述證明整個案件過程,包括持刀、捆綁等情節。

2、現場勘查筆錄系在案發後40分鐘內製作,現場情況進行了細緻勘查,拍攝了皮帶、褲子、襪子等照片,並在現場一把陽傘上的斑跡中提取到張某某的DNA。

3、張某某在押解回滬途中曾有罪供述提及刀的來源、捆綁等細節,且有視頻為證。根據視頻錄像,可以證實其系在自然的狀態下交代的犯罪,並無所謂的誘供等情節。

4、據被害人陳述其被張某某威逼捆綁前,被要求脫下褲子、鞋子等,其掙脫皮帶後,未穿褲子,便急著找鄰居求救。警方也在15年後找到了該鄰居並得到鄰居證實:被害人未著長褲說被人搶了。

5、現場調取的SIM卡據被害人回憶是懇求張某某留下的。SIM卡可以反映,如果該卡確實是被害人的,那麼不可能在搶奪過程中被卸下,只有被害人被控制的情況下才能有時間拆除留在現場。

因此,雖然證據中沒有調取水果刀,但事實清楚,張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方法截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應當以搶劫罪認定。並且張某某一度翻供,拒不認罪,檢察機關在量刑建議上建議加重處罰,予以警示。

“潜逃”14年,被捕后又“翻供”,狡猾的犯罪嫌疑人将何去何从?

日前,這起沉積了14年的搶劫案開庭審理。徐彙區檢察院依法以涉嫌搶劫罪對張某某提起公訴,徐匯法院最終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

張某坦言,自己當時年輕太過沖動,之後也曾以“這就是普通糾紛打架,我也沒有刺傷對方”來安慰自己,求得心安。但當年犯下的錯終究還是要付出法律的代價。

搶劫和搶奪是嚴重侵害群眾財產安全的犯罪行為,同時也嚴重影響群眾的安全感。徐彙區檢察院面對此類案件重拳出擊,用實際行動為群眾安居樂業保駕護航。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