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胡贺情

福 建 省 石 狮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胡贺情(身份证号码3505811988****2015):

本院受理原告郑正余与被告胡贺情、陆惠娟、江顺平合同纠纷一案,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581民初5046号开庭传票、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胡贺情立即赔偿原告资金损失人民币3354233.4元;并支付原告按月利率1.1%计算自2018年8月3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请求判令被告陆惠娟、江顺平对被告胡贺情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9年7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五月六日

承办法官: 蔡国胜

联系电话:0595-8861750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胡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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