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中銀絨業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訴訟進展公告

一、訴訟基本情況

寧夏中銀絨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2018年12月27日披露了原告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肅省分公司訴被告寧夏中銀絨業股份有限公司、寧夏中銀絨業原料有限公司、寧夏中銀絨業國際集團有限公司、馬生國、李衛東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寧夏中銀絨業股份有限公司償還原告借款本金借款本金、重組寬限補償金、罰金、違約金暫合計212,516,759.6元;依法判令被告寧夏中銀絨業原料有限公司、寧夏中銀絨業國際集團有限公司、李衛東、馬生國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依法判令原告對被告寧夏中銀絨業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機器設備的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並由被告承擔訴訟費、保全費等原告為實現上述債權所支付的費用。詳見本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體刊登的《2019-121 寧夏中銀絨業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訴訟公告》。

二、上述訴訟案件最新進展情況

本公司於2018年12月18日收到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送達的民事裁定書【(2018)甘民初 272 號】,並已於2018年12月20日對上述裁定事項進行了披露,詳見《2018-119 寧夏中銀絨業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訴訟進展公告》。

本公司於2019年4月30日收到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8)甘民初272號],判決如下 :

一、被告寧夏中銀絨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 內償還原告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肅省分公司借款本金 18,000萬元,重組寬限補償金、罰金、違約金共計30,500,796.12元 (暫計算至2018年10月31日),以後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8,000萬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24%計算至借款實際還清之日止;

二、如被告寧夏中銀絨業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債務,則原告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肅省分公司有權就被告寧夏中銀絨業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清單中所列明的財產折價、拍賣或變賣所得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三、被告寧夏中銀絨業原料有限公司、寧夏中銀絨業國際集團有限公司、馬生國、李衛東對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並在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被告寧夏中銀絨業股份有限公司追償。

四、駁回原告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肅省分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04,384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寧夏中銀絨業股份有限公司、寧夏中銀絨業原料有限公司、寧夏中銀絨業國際集團有限公司、馬生國、李衛東負擔 1,000,000元,由原告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肅省分公司負擔109,38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三、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沒有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四、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可能影響

公司將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等規定將相關訴訟所涉本金及利息計入負債及財務費用,案件受理費及複利、罰息等在案件執行完畢後將影響公司業績。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五、備查文件

1、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8)甘民初272號]。

特此公告。

寧夏中銀絨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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