坑!有人微信群豪賭、你幹十年月薪能過萬嗎?……

今天看到一條新聞

在福建石獅,一名28歲的男子

一個多月就輸了500多萬元!之後,

該男子又有“收購承兌匯票來週轉資金”為由

騙取他人180萬元,

而騙來的這些錢,也統統被他拿去賭錢了!

因為詐騙他人錢財,

這名男子被石獅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坑!有人微信群豪賭、你幹十年月薪能過萬嗎?……


很多人看到這條新聞

第一反應可能是:這人特TM的有錢!

也不知道輸了幾百萬元他會不會眨下眼?

突然想到今天微博上的熱門話題

#近8成人工作10年月薪沒過萬#,

坑!有人微信群豪賭、你幹十年月薪能過萬嗎?……


幹了十年,月薪不足一萬

雖然這人數有七成多

但很多人看了這消息,心裡還是涼涼的

坑!有人微信群豪賭、你幹十年月薪能過萬嗎?……


不過,再過感嘆也不會給加自己加薪!

K叔還是重點說說前面的那條新聞

能拿出五百萬來賭博的,也絕非乏乏之輩!

全國各地也有有這方面的判例!

比如,四年前,

涉案金額3千多萬元

這成了福建省第一起利用微信群進行賭博案

坑!有人微信群豪賭、你幹十年月薪能過萬嗎?……


為什麼賭博的“魅力”有那麼大?

除了“玩玩”,更多人是寄希望以此“一夜暴富”。

可是,“暴富”的沒聽說過,

因賭博搞得家破人亡的倒是不少。

更有甚者,因賭博走了犯罪道路!

坑!有人微信群豪賭、你幹十年月薪能過萬嗎?……


觸犯賭博罪的,

主要有三種行為

一是聚眾賭博,即為賭博活動提供賭場、賭具,組織、招引他人參加賭博,本人從中抽頭漁利的行為。聚眾賭博時,行為人有的自己也參加賭博,有的則本人不參加賭博,但都屬於聚眾賭博的情況;

二是開設賭場,即以營利為目的,營業性地為賭博提供場所、設定賭博方式、提供賭具、籌碼、資金等組織賭博的行為;

三是以賭博為業,即以賭博為常業,以賭博所得為主要生活來源或者揮霍的主要來源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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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有人微信群豪賭、你幹十年月薪能過萬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當然,你可別以為面對面坐在一起才叫賭博

通過微信群、QQ群及網絡平臺賭錢也是刑法禁止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案例105號:洪小強、洪禮沃、洪清泉、李志榮開設賭場案和指導案例106號:謝檢軍、高壘、高爾樵、楊澤彬開設賭場案的裁判要點,以營利為目的,通過邀請人員加入微信群,利用微信群進行控制管理,以競猜遊戲網站的開獎結果或搶紅包等方式進行賭博,在一段時間內持續組織賭博活動的行為,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


《高法、高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5-5-13

1、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1)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2)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3)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4)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2、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如果情節還夠不著賭博罪

也會觸犯治安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七十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保護自己,最好的辦法就是遠離賭博!

發現群內正進行不法遊戲行為

請立即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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