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进行时丨重拳出击,界定“恶势力”、“软暴力”、“套路贷”,彻底铲除黑恶势力

扫黑除恶进行时

重拳出击

界定“恶势力”、“软暴力”、“套路贷”

彻底铲除黑恶势力

今年是中央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第二年,随着专项斗争的全面深入推进,大批涉黑涉恶案件涌现到公检法机构。

为此,2019年4月9日,全国扫黑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四个法律政策文件,包括:《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恶势力、“软暴力”、‘“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界定进行了明确,对涉黑恶财产处置相关问题进行了规范。

什么是“恶势力”?

意见明确定义了“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恶势力一般为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

“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于2年之内,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且包括纠集者在内,至少应有2名相同的成员多次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但也包括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主要以暴力、威胁为手段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恶势力犯罪集团,是指符合恶势力全部认定条件,同时又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犯罪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应当有组织地实施多次犯罪活动,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违法活动。

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指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仍接受首要分子领导、管理、指挥,并参与该组织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

同时意见也指出了不能认定为恶势力几种情形,包括: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或者因本人及近亲属的婚恋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劳动纠纷、合法债务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

仅因临时雇佣或被雇佣、利用或被利用以及受蒙蔽参与少量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成员。

对于“纠集在一起”时间明显较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刚刚达到“多次”标准,且尚不足以造成较为恶劣影响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

恶势力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违法犯罪活动,但仅有前述伴随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且不能认定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

全部成员或者首要分子、纠集者以及其他重要成员均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认定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时应当

特别慎重

什么是“软暴力”?

意见明确提出,“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另一个亮点是以“软暴力”手段非法进入或者滞留他人住宅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

扫黑除恶进行时丨重拳出击,界定“恶势力”、“软暴力”、“套路贷”,彻底铲除黑恶势力

“套路贷”与民间借贷有本质区别

“套路贷”也是近年来

黑恶势力经常使用的一种犯罪手段,

它危害巨大,而且迷惑性隐蔽性强。

哪些贷款属于“套路贷”?

“套路贷”与民间借贷有什么区别?

意见明确规定:“套路贷”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明确了“套路贷”与民间借贷存在着本质区别。

意见列举了“套路贷”常见的犯罪手法和步骤: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

(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

(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5)软硬兼施“索债”。

对黑社会组织者领导者

一般应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很多黑恶势力发展壮大的过程就是不断攫取非法经济利益的过程,为此新文件明确,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时,除要查明黑恶势力组织违法犯罪事实并对黑恶势力成员依法定罪量刑外,还要全面调查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依法对涉案财产采取查询、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要彻底摧毁黑社会性质社会组织的经济基础,防止其死灰复燃。

在清楚了解这些定义之后,我们在举报、辨别黑恶势力的时候,有了明确的参考标准,为依法严惩恶势力犯罪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有利于威慑和预防黑恶势力犯罪,不会放过一个坏人,也不会冤枉一个好人,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

举报方式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行动起来,检举揭发黑恶势力及“保护伞”违法犯罪线索。对于举报线索将严格保密,一经查实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或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报复的,将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举报电话:0519-88771352

举报地址:常州市经开区东方东路97号 常州经济开发区扫黑办

举报邮箱:[email protected]

新浪微博:常州经开警方在线

站北社区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培训

2019年是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年计划的“治根”之年,为认真落实上级有关精神部署,确保每家每户营造良好的扫黑除恶氛围,4月28号,站北社区组织开展了“站北社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培训”,29名社区居民参加培训。

扫黑除恶进行时丨重拳出击,界定“恶势力”、“软暴力”、“套路贷”,彻底铲除黑恶势力

培训中,站北社区书记、主任曹玉向大家介绍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的十类黑恶势力以及“六个延伸”内容,倡导大家积极举报、提供线索,坚决不向黑恶势力妥协,共同维护辖区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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