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扫黑办明确“恶势力”认定标准

全国扫黑办明确“恶势力”认定标准

2019年4月9日,全国扫黑办召开首场新闻发布会。 (南方周末记者 谭畅/图)

要将有无“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作为审查判断恶势力的主要标准。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违法犯罪,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

“全国扫黑办公开发布4个意见,既是精准办案、依法严惩之需,也是回应社会关切之举。”2019年4月9日,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在全国扫黑办首场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于2018年1月启动,为期三年。陈一新介绍,到2019年3月底,全国共起诉涉黑涉恶犯罪案件1.4万件、7.9万人。

4月9日的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4个关于扫黑除恶的意见向社会公开。陈一新表示,出台4个意见,为依法严惩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对于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未欺压百姓,不应认定恶势力案件

《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恶势力案件的具体认定标准。

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姜伟介绍,由于恶势力犯罪与普通共同犯罪在参与人数、行为表现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个别办案单位往往只要看到有多人多次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就一律认定为恶势力。为此,上述意见强调,要将有无“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作为审查判断恶势力的主要标准,同时明确规定,对于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或者因民间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

恶势力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有一定相似性,实践中也易混淆。姜伟介绍,应从组织程度不同、经济特征不同、危害程度不同等方面把握二者的区别。

“必须指出的是,在前期的扫黑除恶过程中,在基层确实出现了一些扩大化的苗头,将不应该认定为黑恶势力的行为认定为黑恶势力,同时也有一些案件应当认定构成黑恶势力,但因为界限混淆而没有认定。”中国社科院大学副校长林维认为,上述意见的亮点在于,在对黑恶势力高压严惩的同时,继续贯彻了宽严相济政策,努力在专项斗争中,确保罪刑法定原则的实现。

“软暴力”也是一种犯罪手段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扫黑除恶力度在加大,黑恶势力为了逃避打击,不断变换犯罪手法,逐渐摒弃了原来明火执仗、打打杀杀的明显暴力手段,转而采取易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的‘软暴力’。”

公安部副部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杜航伟介绍,根据此次发布的《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跟踪滋扰他人、恶意举报诬陷、播哀乐摆花圈、喷油漆堵锁眼、摆场架势示威等行为会被界定为“软暴力”犯罪手段。

“‘软暴力’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占比较大,但同时也面临着不少惩处难题,轻刑化、缓刑率高等趋势非常明显,法律规范不清晰、界定模糊等多种原因制约着软暴力犯罪的依法惩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雷说,上述意见的发布,及时回应了相关焦点与难点问题。

上述意见将“软暴力”界定为一种与暴力、威胁手段并列的犯罪手段。杜航伟提醒,作为犯罪手段的“软暴力”,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一个完整的犯罪行为,“是否能够构成犯罪,还应符合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能否构成黑恶势力,还应当符合黑恶势力的特征和黑恶势力的认定标准。”。

存在律师会见难、阅卷难

会上,两高、公安部、司法部还发布了《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意见。

“有律师反映,以往办理刑事案件中遇到的会见难、阅卷难等问题,在办理涉黑涉恶案件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司法部副部长刘振宇介绍,截至目前,全国律师共代理涉黑涉恶案件28000多件,总体平稳顺利。上述四个意见的出台过程中,司法部组织具有丰富刑辩经验的律师代表进行专题研讨,认真梳理汇总相关意见和建议后反馈给起草单位,并进行了充分沟通。

刘振宇说,下一步,司法部将指导律师协会对律师进行专题培训,帮助律师准确把握相关法律规定、政策精神,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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