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強化監督一企一策國資改革加速轉向管資本

国资:强化监督一企一策国资改革加速转向管资本

作為今年國資委深化改革的首要關鍵任務,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改革迎來重大進展。

4月29日,國資委副主任翁傑明在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表示:“根據《方案》的要求,國資委將制定印發國資委授權放權清單2019年版,分類開展授權放權,建立健全國資國企在線監管系統,強化事中事後監管,確保相關改革工作落到實處。”

翁傑明所提的《方案》為4月28日國務院正式印發的《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方案》,文件提到要從優化出資人代表機構履職方式、分類開展授權放權、加強企業行權能力建設、完善監督監管體系等多個方面加快推進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改革。

中國企業聯合會研究部研究員劉興國對記者表示,《方案》的發佈,回應了市場對通過授權放權更好搞活搞好國有企業的改革呼聲,意味著國企改革在總結前期試點經驗的基礎上,繼續往前走了一步。

向管資本更進一步

當前國企改革依然存在政企不分、政資不分的問題,出資人代表機構與國家出資企業之間權責邊界不夠清晰,國有資產監管越位、缺位、錯位的現象仍有發生,國有資本運行效率有待進一步提高。

為了解決上述問題,《方案》提出了“分類開展授權放權”的模式,即出資人代表機構對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及其他商業類企業(含產業集團)、公益類企業等不同類型企業給予不同範圍、不同程度的授權放權,定期評估效果,採取擴大、調整或收回等措施動態調整。

其中,針對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一企一策有側重、分先後地向符合條件的企業開展授權放權。授權放權主要包括戰略規劃和主業管理、選人用人和股權激勵、工資總額和重大財務事項管理等。

此外,股權激勵方面的授權尤其引人關注。為了進一步調動企業的積極性,《方案》授權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董事會審批子企業股權激勵方案。同時,支持國有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企業等新產業、新業態、新商業模式類企業的核心團隊持股和跟投。

中泰證券研究所高級經濟學家楊暢對記者分析,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是國資委授權放權的主要模式,在此方式下,未來還有可能調整國資委與國資投資、運營公司相互間的職能定位。

根據功能定位,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均是國有資本市場化運作的專業平臺,且以資本為紐帶、以產權為基礎開展國有資本運作,不從事具體生產經營活動。

截至目前,國資委已經開展了三批共21家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試點。《方案》提出,下一步將更多具備條件的中央企業納入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試點範圍,賦予企業更多經營自主權。

另外,針對其他商業類企業和公益類企業,《方案》提出,要充分落實企業的經營自主權,逐步落實董事會的職權。中國企業研究院首席研究員李錦對時代週報記者表示,此次授權放權是分類、分層次、分階段實施,更多的是針對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授權放權,授權給企業的內容相對少一些。

“下一步需要強化對企業的授權。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的試點中,總部權限過大、審批流程過長等問題仍然存在,企業是很有意見的。”李錦說道。

創新監管模式

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有利於明確出資人和企業之間的權責邊界,提高國有企業經營積極性和國有資本運行效率。但加大授權放權力度之後,國資委如何加強監管,避免國有資產流失,並實現保值增值?

《方案》從三個方面給出了方向,分別是整合包括產權、投資和財務等在內的信息系統,搭建實時在線的國資監管平臺;加強國有企業內部監督、出資人監督和審計、紀檢監察、巡視監督以及社會監督;健全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實行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

翁傑明總結道,出資人代表機構根據企業各自的特點分類管理、分類授權,更多地加以事中事後監管,實現“放活”和“管好”的統一。

從去年下半年開始,國資委就在加快推進建立國資國企在線監管系統。據翁傑明介紹,通過該系統,國資委可以和中央企業進行互聯互通,對中央企業“三重一大”的決策,以及投資、資金的運行進行全面監督和管理。“要突出事中事後監管,就要構建‘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國資國企在線監管系統。”

“放了權不等於可以隨便用,有權就要有責。”翁傑明表示,如果在企業的運行過程當中,對於重大的投資項目,由於程序不完整、盡調不深入等造成了失誤,那決策者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下一步,不斷地推進企業進行自我約束,規範運行。

《方案》提出,到2022年,基本建成與中國特色現代國企制度相適應的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出資人代表機構與國家出資企業的權責邊界界定清晰,授權放權機制運行有效。

但翁傑明表示,具體的授權工作不能“一刀切”,不能簡單地設時間表。將秉承嚴謹務實的原則,成熟一家,授權一家。“如果行使得好,根據實際情況加大授權,如果履行得不好,也要根據實際情況把它收回來。”

劉興國分析,《方案》的出臺並不表示國資委認為當前授權經營體制改革經驗已經成熟,可以全面鋪開授權放權改革。預計在未來可能還需要一個比較長的時期,藉助動態調整機制的試驗,來最終完成充分授權放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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