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小区的“共有”财产是新时代的集体经济吗?

城市居民小区的“共有”财产是新时代的集体经济吗?

高层居民小区

近五年来,本人参与了城市居民小区业委会的筹组、建设等工作后,在广泛与各方面的交流中发现,很多居民小区的很多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怨气极重,虽然很多问题是开发商的遗留问题,但也被业主转嫁到了物业公司头上。为此,本人开始对城市居民小区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一直思考着其根源究竟是什么?

最近几个月,本人一直思考着,《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里的“共有”这个专家发明出来的词,究竟是什么呢?比如说小区里的公共设施,属于业主共有的,有“按份共有”“共同共有”之说。但是,学习了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后,发现宪法中对经济制度的划分只有:“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而宪法第七条规定了: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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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的供电设施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第十一条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第十八条则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也就是说,在宪法中,除了与外国人有联系的经济属性外,我们的经济属性共有公有制经济(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共四种。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城市居民小区暴发式增长,随之而来的则是居民小区里的财产的“共有”。那么这个共有属于上述四种类型中的哪一类呢?

显然,居民小区里的“共同财产”不可能属于外资,也不属于个体经济,更不会是私营经济。那么它是国有经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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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加压供水设施

按宪法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但是经过按法规程序进行招拍挂出让后,名头转到了开发商手中。但是,又经过了房地产开发后,房屋的销售后,土地的使用权又是有偿转到了购房者也就是业主手中。也就是说,在土地出让的年限内,该项目内土地的使用权,已经不属于国家了,甚至在出让年限内,这块土地的所有权也不是国家的了,而是业主的了。

除了土地之外,连同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都是业主的。但是,个体的业主,除了其自己购买的那部分外(如单套的房屋、一定面积的商铺)是可以登记到自己名下的,有产权证的外,其它所有的公共部分,是不可能登记到任何一个人的名下的,如公共的道路、公共的设施设备如电梯、小区内的供电设施、供水设施、通风设施等等。这些就属于业主“共同共有”的。

城市居民小区的“共有”财产是新时代的集体经济吗?

电梯

那么这些共同共有的所有权属性属于哪个范畴呢?

显然是不可能是“国有”的。但是“共同共有”虽然看着很性感,其实是很骨感。因为当“共有”的时候,必须就相应地产生了其对等的“责任”,也就是使用、维护、保养、修理、更换的责任和义务。但是,这些设施设备的所有制,通过国家的出让、开发商的销售、开发商选聘或者自己组建的物业公司的管理等多层的变换,加上业主的认知,理解不同,其所有制就变得极为模糊了。就如同我们经常见到的官方在某一方面的工作中出现的“齐抓共管”、“通力协作”等等这样的话语,当要付出和担责的的时候,现实是“齐抓共管”等于“家家不管”。而当有利益的时候,“齐抓共管”就成了“家家争管”。转换到居民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公共空间等,也就成了如今的这个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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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换设施

宪法“第十二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客观地说,在当今时代,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是基本做到了。但是,宪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特别是在城市居民小区里的公共财产呢,那被侵害、侵占、损坏的,那就太普遍了。

为什么会这样呢?

本人认为:根源就在于所有制形式不明。结果导致了很多的乱象。

如果把所有制形式定义为:“城市居民小区的公共财产,是新时代的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居民小区里的业主,这是个集体的成员。”

很多人都知道,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不清晰,或者有矛盾,会引起社会的动荡和变革,如改良、改革、变法、斗争、甚至革命。今天中国的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所有制形式,就是经过了长期的革命先辈的探索、斗争才得到的。那么,在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快速发展的现阶段,城市居民小区内的公共财产的所有制定义,是否可以如上所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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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顶

如果如上所述,那么,它的代表就理所应当地登记到由小区业主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的名下。但是,当今的所有居民小区里,又有哪个小区里的公共财产的不动产产权,是登记在了业主委员会的名下呢?显然没有。这样才产生了开发商、物业公司、个体业主、业主委员会等多方在这方面的不断博弈。看来,只有这样从根源上解决了这个问题,才会大量减少居民小区里的众多矛盾。

当然,在具体的执行过程和探索过程中,肯定会产生很多新的问题,但本人认为,社会的发展就是在问题得到不断的解决中而前进的。

但是,这里又引发了一个新的课题的探讨:居民小区总体上来说属于一个生活单元,宪法中财产的所有制讲述的还是生产资料的所有制。那么,在居民小区这个生活单元里的公共财产,是属于生产资料还是生活资料呢?欢迎有兴趣的朋友们,对此问题在评论留言区里跟本人进行探讨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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