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智能生成內容著作權首案落判】

【涉智能生成內容著作權首案落判】

因認為百度百家號侵犯自己文章著作權,北京菲林律師事務所將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訴至法院。4月25日,北京互聯網法院一審認定涉案文章非計算機軟件智能生成作品,故判決百度公司向菲林律所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1560元。

據瞭解,這起案件是全國首例涉計算機軟件智能生成內容著作權侵權案,該判決也是人民法院首次對涉計算機軟件智能生成內容的著作權保護問題進行回應的裁判文書。

菲林律所訴稱,其是涉案文章《影視娛樂行業司法大數據分析報告—電影卷·北京篇》的著作權人,2018年9月9日,該所首次在其微信公眾號上發表,涉案文章由文字作品和圖形作品兩部分構成,是法人作品。

2018年9月10日,百度公司經營的百家號平臺上發佈了這篇文章,但刪除了涉案文章的署名、引言等部分,侵害了其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菲林律所認為,侵權行為給其造成了經濟損失,故請求法院判令百度公司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其經濟損失10000元和合理費用560元。

北京互聯網法院認為,涉案文章沒有涉計算機軟件智能生成的內容,具有思想、情感的獨創性表達,構成文字作品,菲林律所對其享有著作權。法院判決,百度公司在百度百家號平臺首頁上連續48小時刊登道歉聲明,為菲林律所消除影響;百度公司向菲林律所賠償經濟損失1000元及合理費用560元,共計1560元。

業內專家認為,由於案件審理過程中,百度公司主張涉案文章是軟件自動生成的,不構成作品,因此,判決還對涉計算機軟件智能生成內容的性質及其權益歸屬進行了回應,為大數據環境下軟件智能生成內容的著作權保護、利益分配問題提供了思路。

http://www.legaldaily.com.cn/legal_case/content/2019-04/28/content_7844805.htm(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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