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房子也“被违建”了吗?

近期,小编经常从征拆律师那听到一个词——“违建”,这让小编很困惑,为什么很多人住了几十年的房子一遇到拆迁就变成违建了呢?尤其是在农村,很多房子都是农民自己建造的,因为建造时的客观条件和主观因素,也导致农村现存很多无证房屋。这些房屋可能从建成到使用一直没有遇到问题,但是在拆迁时却被认定为“违建”,不只被强拆,还会因“违建”而没办法得到补偿。

您的房子也“被违建”了吗?

同时小编也了解到,近些年,为推动征拆工程的进度,“以拆违促拆迁”成为了常见现象,很多人被越拆越穷。这跟很多人对拆迁相关事项不了解有很大关系,在征拆过程中非常吃亏。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几种房子容易“被违建”的情况,如果您遇到这些情况,一定要积极维权。

一、招商引资,经具有建筑合法性审批权的政府或职能部门同意兴建

早期很多地方都进行了招商引资,但是由于历史原因,土地性质存在一定问题,导致很多企业在办理部分手续后发现后续手续无法办理。

地方建筑合法性的审批权就在区政府下面的规划国土部门,招商引资的行为是区政府做出的明文规定或红头文件,对认定建筑合法性有法定职权。既然通过招商引资的行为同意兴建,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就不能随便认定为违章建筑。

二、房屋属2008年以前建造的

我国的《城乡规划法》是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对于城市和乡村最终确定是否为违章建筑也是《城乡规划法》所规定的。这样就存在法律溯及力和法律适用的问题。

在此之后建设房屋必须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是在此之前,建设的房屋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例如拥有宅基地使用权证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等,相关机关又没有下达处罚决定的,这种房屋不能轻易认定违建,即便认定了违建也不能不予补偿。

三、从政府手中直接买断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

有些政府通过招投标、拍卖等方式一次性出售以前乡镇企业(包括一些老旧改的小区)所剩下的土地使用权,但可能出手的时候地上建筑没有相应的手续,这种情况涉及到政府信赖利益的问题,也不能随便类推为违章建筑。

四、按照《城乡规划法》取得了一部分手续

按照我国《城乡规划法》第65、68条相关规定,取得了《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以及前期土地相关手续的房屋,可以通过改证或者补办一定的手续,来获得最后的《房屋建设许可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这样的房屋不能随便拟定为违章建筑,应该给其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机会。这种情况在实践当中比比皆是。

五、1986年《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建造农村土地房屋

我国《土地管理法》自1986年6月25日实施,所以在1986年之前建造房屋的行为是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并不能确定为违章建筑,甚至不能确定是违法用地或违法占地。所以拆迁方如果用违建的借口要拆你的房子,一定谨慎谨慎再谨慎,最好提前咨询一下律师。

六、在农业生产中的农村土地承包地或者利用荒山荒地自由复垦或用于基本农田生产建设的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地是指本村集体土地建设成员,具有完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经过完备的流转手续获得土地生产经营权。村民将承包的集体土地用于农业生产经营,或者进行荒山荒地复垦,然后又用于基本农田建设用地或建设用房的情况,也不能随便认定为违章建筑。

如果在征拆过程中,您遇到“被违建”的情况,一定不要轻易相信,不要放弃维权。以拆违代替拆迁是一种简单粗暴的推进拆迁进程的方式。被拆迁人一旦遇到这种披着合法外衣的违法征拆,一定要迅速反应,及时向专业律师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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