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案件的审查方法

刑事案件申诉到法院,如果被受理,就进入到了立案复查阶段。申诉复查属于法院的内部程序,但并不排斥律师代理(尽管目前还未建立起律师强制代理制度)。对此类案件如何审查,可以说是一项技术活,而其标准,就是刑诉法所规定的原判是否“确有错误”。

刑事申诉案件的审查方法

判断原判是否“确有错误”,首先要看原判据以定案的根据,以及作为定案根据的一个个具体的证据(通常都是间接证据)。一般来说,仅从程序违法上攻击原判,并不是一个明智的路径,因为对于大多数案件来说,程序即便存在瑕疵,也远远达不到严重违法的程度。所以,关键仍然是看证据体系本身,是否足以支撑原判,而这也应该是审查此类案件的着力点。

从实践经验来看,申诉案件的证据模式,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主要根据供述定案,即以供述为主线,基于供证相吻合来认定案件事实(目前已被纠正的许多刑事错案,均是这种证据特点);二是除供述外,主要通过其他证据定案,比如关键证人的证言、关键物证等。

刑事申诉案件的审查方法

对于主要以供述来定案的案件,审查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是否存在先供后证的证据。比如,根据有罪供述找到了某一证据,而供述所描述的特征又恰与该证据特征相吻合。此时,该证据也许并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但只要其与案件事实存在密切关联,就足以说明该供证具有很强的证明力。

二是是否存在隐蔽性证据。所谓隐蔽性证据,顾名思义即不易被发现的证据,其逻辑上的出发点在于“非其所为而不可知”。比如,案发现场已经被围观或者属于开放性的场所,但是侦查人员在勘查现场时发现了隐蔽性极强的证据,而原审被告人又供述了该证据。此时,要重点审查供述是何时、何地、如何作出的,供述是否自然,是否能够排除侦查人员以逼供、诱供等非法手段取证的可能。

刑事申诉案件的审查方法

三是供述的自愿性问题。长期以来刑讯逼供问题饱受诟病,但申诉案件通常时过境迁,大多数情形下,举证证明存在刑讯逼供往往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对供述自愿性的审查,应当着重看其是何时、何地以及如何作出的,基于逻辑和经验,来判断是否存在逼供、诱供的时空条件。比如,被抓获时在他人见证下作了无罪供述,但是承认与被害人有过接触,而此后无罪供述中又均称未见过被害人,显然其关于接触过被害人的供述具有很强的可信性(即便该供述系孤证)。当然,如果是在他人见证下作出的有罪供述,则可以直接排除存在刑讯逼供。

刑事申诉案件的审查方法

需要注意的是,前述三个问题紧密关联,而非彼此孤立。在先供后证的场合,如果该证据恰好有一定的隐蔽性,则无疑会大大增强其证明力;在隐蔽性证据的场合,供述是否自然,是否具有自愿性,是需要重点考量的;而供述自愿性问题又始终与前两个问题紧密联系在一起。

对于主要通过其他证据定案的案件,要结合证据特点来进行审查。比如,通过证人证言定案的,由于言词证据易变性强,要重点考察证人证明的角度,是否有利害关系,以及所证情节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再如,通过书证、物证等证据定案的,由于此类证据稳定性强,则要审查其是否合法取得,是否真实存在,以及所证情节是否与案件事实紧密关联。

刑事申诉案件的审查方法

刑事申诉案件不同于现行案件,如果其恰好属于定翻两难,则基于维持原判既判力的考虑,未必能够启动再审;即便启动了再审,对再审法官而言,处理起来也会比较棘手。因此,从根本上说,刑事申诉案件的处理,还是要在证据上下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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