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9年4月購進按規定允許抵扣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1份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20000元,稅額1800元;取得1份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金額8000元,稅額720元;取得1張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票價2200元,民航發展基金50元,燃油附加費120元;取得5張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票面金額合計2180元;取得15張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票面金額合計5150元。
分析:
根據39號公告第六條規定,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為發票上註明的稅額,即1800元;
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可抵扣進項稅額為發票上註明的稅額,即720元;
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2200+120)÷(1+9%)×9%=191.56(元)
需要注意,民航發展基金不作為計算進項稅額的基數。
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9%)×9%=2180÷(1+9%)×9%=180(元)
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3%)×3%=5150÷(1+3%)×3%=150(元)
1.《附列資料(二)》第2行“其中:本期認證相符且本期申報抵扣”:
本行“份數”列=1(份)
本行“金額”列=20000(元)
本行“稅額”列=1800(元)
《附列資料(二)》第8b行“其他”:
本行“份數”列=22(份)
本行“金額”列=8000+(2200+120)÷(1+9%)+2180÷(1+9%)+5150÷(1+3%)=17128.44(元)
本行“稅額”列=720+191.56+180+150=1241.56(元),本行填寫企業取得的除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的其他扣稅憑證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
《附列資料(二)》第10行“(四)本期用於抵扣的旅客運輸服務扣稅憑證”:
本行“份數”列=23(份)
本行“金額”列=20000+17128.44=37128.44
本行“稅額”列=1800+1241.56=3041.56(元),本行填寫企業本月允許抵扣的所有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額。
該企業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附列資料(二)》填報如下所示:
2.該企業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主表填報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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