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涛律师解读约定解除权行使的有关问题

在实践中签订了合同之后,很多人都清楚法律有规定解除合同的情况。但是除了法定解除合同,还有合同双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合同的解除权。那么合同约定解除权如何行使呢?今日王志涛律师为您解读约定解除权行使的有关问题。


王志涛律师解读约定解除权行使的有关问题


合同约定解除权如何行使?

行使解除权的程序必须以当事人享有解除权为前提。王志涛律师表示所谓的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解除的权利。它的行使是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因而它是一种形成权。解除权按其性质来讲,不需要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需解除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把合同解除。解除权人主张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的效力。

行使解除权的程序适用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当事人一方违约和约定解除等场合。在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场合,解除权由双方当事人享有,任何一方都可行使。在当事人一方违约的情况下,解除权归守约方享有,不然会被违约方利用解除制度来谋取不正当利益。王志涛律师表示,在约定解除的情况下,解除权归合同指定的当事人享有,既可以是一方当事人享有,也可以是双方当事人享有。

合同约定解除权什么时候可以行使?

合同约定解除权的行使不是随意的,王志涛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期限有两种。第一种是在法定或当事人约定期限内行使,王志涛律师表示需注意的是无论法定期限还是约定期限,在性质上都属于除斥期间,解除权于预定存续期间届满当然消灭。当事人行使约定解除权的期限,应明确地写入合同中。在有法律规定的解除期限时,当事人之间也可以通过约定解除权行使的期限来改变法定解除期限。

第二种是在对方当事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这是针对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而言的。在这种情况下,非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当事人或者违约一方的当事人为明确自己的义务是否还需要继续履行,可以催告对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而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合同关系继续存在,当事人仍然要按合同履行义务。但经催告后多长期限内权利人必须行使,否则解除权消灭,《合同法》未作具体规定,只规定为“合理期限”。对此,实践中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可根据合同性质、交易目的和交易习惯来确定这个合理期限。

合同约定解除权的行使主体

关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王志涛律师表示首先应当是合同当事人,而非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中国法律对于合同解除权的规定在逐步完善的同时,始终坚持一个原则,即都将合同的解除权赋予了合同当事人,而未赋予人民法院或其他任何机构。其次在实践中须注意的是在通常情况下只有守约方才享有解除权,违约一方不享有解除权。王志涛律师表示,这对于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审查解除合同的相关法律文书是否齐备,明确享有解除权的主体是谁,然后做出正确裁决来说是很重要的。

律师评析

各种类型的合同有着各自的应用条件,合同各方的权利和责任的划分是不同的,合同各方承担的风险也各不同,王志涛律师表示在实践中我们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选择。一般情况下,尽管发包人占有主动权,但发包人不能单纯考虑已方利益,应当综合考虑项目的各种因素,考虑承包人的承受能力,确定双方都可能认可的合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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