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涛律师解读合同解除方式条件有关问题

现在是一个讲依据的社会,很多事并不是口头上答应了就可以的,必须要签订相关的合同,才会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有签订就肯定会存在着合同的解除,那么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呢?今日王志涛律师为您解读解读合同解除方式条件有关问题。


王志涛律师解读合同解除方式条件有关问题


法定解除概述

法定解除有一般法定解除和特别法定解除之分。因此,法定解除条件也有一般法定解除条件和特别法定解除条件之别。前者是适用于所有合同的解除条件,后者是适用于特定合同的解除条件。

一般法定解除条件之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可克服的现象,包括某些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等;也包括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等。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该合同应该消灭。但通过什么途径消灭,各国立法并不一致。王志涛律师表示,德国法系是采取合同当然且自动消灭的原则。基本上由债务人承担风险,而不是通过合同解除的方式。这种立法表面上不拖泥带水,解决问题干脆利落,但实际上却没有顾及当事人如何采取救济措施,把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有将复杂问题简单化之嫌。对此,《合同法》第94条第1项明文规定。总之,当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合同失去继续存在的意义,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将合同解除。

一般法定解除条件之毁约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王志涛律师表示,拒绝履行又称为毁约,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却不法地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债务人拒绝履行的行为又称为预期违约。所谓预期违约,又称为先期违约,在我国《合同法》上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2项的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对方当事人得取得法定解除权。

一般法定解除条件之延迟履行

迟延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迟延履行又称为债务人迟延,王志涛律师表示这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尚未履行债务的现象。它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因合同的性质不同而有不同的限定。一方面,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不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也不至于使合同目的落空。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债权人立即解除合同,而是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他规定一个宽限期。债务人在该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另一方面,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特别重要,债务人不予此期内履行,就达不到合同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未在履行期限内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不经催告而径直解除合同。

一般法定解除条件之根本违约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王志涛律师表示所谓的根本违约是指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之违约形态。履行期限届至后,由于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使债务人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对方当事人取得法定解除权。

律师评析

作为重要的合同种类之一,买卖合同同其他合同一样,对待是需要十分谨慎的。但王志涛律师却真诚地希望,关于买卖合同的相关纠纷,能够愈加减少。王志涛律师表示,法律的社会作用对于商业,只是守护者。希望当甲乙双方有任何商业合作的可能时,都能在过程中本着“诚意、相互成就、平等”的方向去商定,王志涛律师认为只有这样,中国法制的进程才会因此大放光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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