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32人涉黑团伙主犯获刑20年 曾行贿寻求非法庇护

今天(4月26日)上午,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罗志良等32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行贿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污染环境罪、聚众斗殴罪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认定上诉人罗志良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8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罚金九万五千元。

据了解,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底起,为垄断在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的地下赌场行业,罗志良招纳社会闲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等,不断扩充势力,并使用暴力赶走其他从事地下赌场的人员,逐步发展成为层级明确、成员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在红旗镇一带,通过实施开设赌场、打砸或者强行入股其它地下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经济收益;发放高利贷、聚众赌博、从非法倾倒垃圾从中谋利;向有关公职人员(均另案处理)行贿以寻求非法庇护和纵容。一审法院根据32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各被告人作出量刑。

一审宣判后,其中26名被告人不服原审判决,提出上诉。

在该案的二审审理过程中,7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法院已予准许。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罗志良等15名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陈耀聪组成的犯罪组织,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上诉人罗志良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他成员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珠海中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维持了除个别上诉人以外的其他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的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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