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生产经营、寻衅滋事 寿光这2人被依法公审

齐鲁网潍坊4月26日讯自2018年以来,寿光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将一批涉黑涉恶犯罪团伙和个人 绳之以法。今年以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仍继续深入开展。4月25日,寿光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侯某国涉嫌寻衅滋事罪以及被告人侯某国、侯刘氏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

破坏生产经营、寻衅滋事 寿光这2人被依法公审

记者了解到,据检察机关指控,二人犯有破坏生产经营罪。2014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侯某国、侯刘氏以侯某涛经营的公司有空气污染、熏了鸭子为由,采取断电、堵门口的方式阻挠生产。2015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侯某国、侯刘氏以侯某涛经营的公司有空气污染、熏死鸭子为由,伙同他人采取断电、堵门口的方式阻挠生产,造成公司停产20余天。后侯某涛向二人支付30000元赔偿金。2017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侯某国、侯刘氏以侯某涛经营的公司散发的气味将其熏病为由,伙同他人采取堵门口的方式阻挠生产,造成公司停产10余天。

另外,侯某国还被指控犯有寻衅滋事罪。2013年9月19日,被告人侯某国酒后到原卧铺乡计生办办公大楼,将在值班的王某春打伤,经鉴定,王某春伤情构成轻微伤。2013年春天的一天,被告人侯某国在卧铺村村委院内无故对侯某安进行打骂并殴打侯某安妻子。2015年1月27日下午,被告人侯某国在卧铺村医务室无故对侯某水进行殴打。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侯某国、侯刘氏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国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国一人犯数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经合议庭审理,将全面评议后择期宣判。

据悉,《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明文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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