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获利容留他人吸毒 一犯罪集团11人获刑

为达到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平乐县青龙乡的宾某波、翟某嘉预谋策划,并由宾某波纠集翟某保等11人在宾某波、翟某保等人共同经营的山庄内实施容留他人吸毒。此案经桂林市公安局指定管辖由荔浦市公安局办理,这一犯罪集团成员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荔浦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荔浦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宾某波、翟某嘉、翟某保等11人共同实施容留他人吸毒犯罪,犯罪持续时间较长,参与犯罪人员固定,组成具有明确犯罪目的性、相当稳固性的利益共同体,对社会造成较大的危害,属犯罪集团,并对该犯罪集团11名成员分别判处刑罚。

为获利容留他人吸毒  一犯罪集团11人获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2月下旬,翟某嘉先后与翟某保、宾某波商量,在宾某波、翟某保与宾某高、宾某康、宾某兰、陶某荣、潘某诚、宾某荣合伙经营的平乐县一山庄装修3个包厢供客人吸毒,由翟某嘉负责出资装修经营,所得利润翟某嘉占50%,宾某波等8位股东占50%。随后,宾某波等所有股东一致同意,并安排宾某康、宾某飞、蒋某权协助翟某嘉经营管理。2018年2月10日,翟某嘉和山庄进行分红,翟某嘉分得5万元,宾某波等8位股东共分得5万元。

2018年2月14日凌晨,翟某嘉、宾某波等容留潘某等16名吸毒人员在山庄包厢内吸毒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其他犯罪集团成员于2018年2月至9月,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此外,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月,翟某保、宾某兰等人合谋,为收取青龙乡种植沙糖桔的“果中”中介费,安排陶某(另案处理)以堵路方式迫使果农蒙某支付6500元保护费。

法院另审理查明,2007年下半年至2008年1月期间,宾某波在一汽车装饰公司工作期间,伙同杨某(另案处理)等人,利用杨某等保管公司产品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占公司产品,其中宾某波参与犯罪数额为172300元人民币。宾某波逃跑后被公安机关通辑。

为获利容留他人吸毒  一犯罪集团11人获刑


荔浦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宾某波等11人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当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追究其刑事责任;翟某保、宾某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等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当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追究其刑事责任;宾某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他人职务便利,合伙侵占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当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幅度内追究其刑事责任。宾某波、翟某嘉、翟某保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宾某波、翟某嘉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主犯,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翟某保、宾某康积极参加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且在犯罪活动中分工合作,均系主犯。宾某兰、宾某高、陶某荣、潘某诚、宾某飞、宾某荣、蒋某权在容留他人吸毒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在敲诈勒索共同犯罪中,翟某保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宾某兰积极参与犯罪活动,是罪责相对较小的主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宾某波、翟某嘉、宾某康、宾某兰、宾某高、陶某荣、潘某诚、宾某飞、宾某荣、蒋某权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翟某保对指控的容留他人吸毒罪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宾某兰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宾某波、翟某保、宾某兰一人犯数罪,均应数罪并罚。

法院综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所起作用、犯罪性质、认罪态度以及其他量刑情节等因素对11名被告人分别作出判决;宾某波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万元;翟某保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宾某兰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5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翟某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并对其余被告人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分别判处1年8个月至2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万元至3万元不等。同时宣判,对上述被告人违法所得10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供稿人: 覃福生 苏锡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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