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被老闆”辦法擬出臺 監管就該這麼做

撤销“被老板”办法拟出台 监管就该这么做

4月23日,國家市場監督總局就《撤銷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企業登記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擬規定,被冒用人應本人親自到場進行身份核驗,並提交相應材料,由登記機關核實後撤銷。

撤銷“被老闆”辦法擬出臺,監管就該這麼做。

身份證被冒用,名下莫名其妙冒出一家或幾家公司,無論對誰來說,這事兒都夠鬧心的。更讓人煩心的卻是,當你找到相關的管理部門的時候,工作人員卻告訴你說:這事他們管不了。就是去打官司,律師也會提醒你,這個官司不太好打,相當數量的“撤銷”要求在判決時都被駁回了。

2月25日央視《焦點訪談》欄目就報道了一個“被當老闆”的奇葩事。河北的馮先生因為“被老闆”而被取消了租住保障房資格,還欠下了三百多萬的稅務。為了證明“我不是我”,300多天的四處調查取證,讓一個月收入不到5000元的家庭不堪重負……3月份,石家莊高新區行政服務局依法對馮黎明名下的兩家公司進行了撤銷。相比而言,從2017年起,被冒用註冊5家公司,奔波兩年無果的遼寧女孩王歡歡仍處在焦慮中,雖說在西安警方介入後,初步判定身份證信息被冒用,但目前在公司擔任出納的王歡歡,仍被稅務系統列入黑名單,無法辦理公司稅務工作。

有關部門不敢擔當、不想作為,所有的問題都讓老百姓來扛,實在說不過去,好在還能積極改正積極彌補。但是,即使這樣,群眾同樣也不滿意。在老百姓辦事“只跑一次”甚至一次也不跑的今天,為什麼無辜中槍的“被老闆”還非得先讓老百姓來來回回奔波一番呢?為此花費高額的交通費、律師費、鑑定費等,有關部門能承擔嗎?

所以根據《徵求意見稿》第十條規定,被冒用人“可以”而不是“應當”提供有助於認定冒名登機基本事實的文件材料,降低了被冒用人的維權成本。被冒用人作為“受害者”,舉證責任和支付成本並不是其必須承擔的,如此從制度層面對市場監督管理機關調查、處理冒用他人身份騙取註冊登記行為的程序進行了規範,讓被冒用者有法可依,防止或減少多方踢皮球、多方推諉的情況出現,這是一個進步。

當然,《徵求意見稿》仍有需要細化的地方。“被老闆”在監管上暴露出的主要問題就在於部門信息不能共享,而即使可以共享,也沒有明確的共享責任制度,這就使得一些部門之間互相扯皮。所以還需要在頂層設計上,讓部門信息共享,並把責任剛性化。比如,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和公安機關可依託大數據平臺,對身份證管理系統進行信息共享和技術開發,一旦有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現象,數據平臺就會顯示異常而報警,在今天,這並非多大的技術難題。這樣一來,也就徹底杜絕了“被老闆”現象。而在這之前,由於冒名他人身份證信息登記,欺騙獲得行政許可或行政確認,是一種欺詐行為,這就需要從法律上予以定性,使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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