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6焦點案荔|利用套牌車“掩護”運輸假煙,“假”車假煙真獲刑!

426焦点案荔|利用套牌车“掩护”运输假烟,“假”车假烟真获刑!

2019年4月24日,籍“4.26世界知識產權保護日”來臨之際,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宗涉假冒註冊商標香菸的刑事案件,運輸假冒香菸的黃某等三人,因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判處刑罰。

基本案情:

426焦点案荔|利用套牌车“掩护”运输假烟,“假”车假烟真获刑!

被告人梁某和李某在林某(另案處理)經營的優某快遞公司擔任快遞員。2018年初起,林某開始經營假冒註冊商標的香菸,並指使梁某和李某負責假煙的接貨、卸貨和發貨工作。被告人黃某自2018年8月起,多次幫助“黑的”(綽號,另案處理)從外地運輸假冒註冊商標的香菸至廣州,並交接給梁某和李某等人。

2018年8月13日,黃某夥同“黑的”駕駛一輛套牌商務車,從外地將假冒註冊商標的香菸運至我市某酒家停車場,梁某指使李某駕駛林某標配備的電動三輪車前往接貨,後共同將該香菸存放在梁某事先租賃的出租屋。經鑑定,上述香菸共計1168條,是假冒註冊商標且偽劣的捲菸,對應被侵權品牌型號香菸市場零售指導價格為31萬餘元。

8月14日,黃某再次夥同“黑的”駕駛的套牌商務車,從外地將假冒註冊商標的香菸運至某酒家停車場,由梁某前往接貨並運至安某物流公司的倉庫存放,後指使李某在香菸中放置干擾器。經鑑定,上述香菸共計2100條,是假冒註冊商標且偽劣的捲菸,對應被侵權品牌型號香菸市場零售指導價格為24萬餘元。同日,梁某將卸貨後的商務車駛回某酒家停車場時,黃某、梁某被當場抓獲,李某在公司被抓獲歸案。執法人員在商務車內繳獲該車輛的真實車牌一副以及長柄彎刀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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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荔灣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梁某、李某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偽劣捲菸而仍然予以運輸,貨值金額達55萬餘元,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三名被告人雖已經著手實施犯罪,查獲的偽劣捲菸尚未銷售即被查獲,其行為屬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三名被告人均受他人指使從事假冒偽劣香菸的經營活動,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是從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黃某、梁某並未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被告人李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法院遂判決,三名被告人均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對被告人黃某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對梁某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對李某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對三名被告人各處罰金2萬元。

法官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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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庭 黃慧珊法官

近年來,生產、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偽劣捲菸案件多發,作案手法相似。犯罪分子多將假煙偽裝成普通貨物,利用套牌車進行運輸,並化整為零,通過快遞物流等形式分銷各地。假煙窩點隱蔽,犯案時間多為凌晨、深夜,犯罪分子上下線之間多為單線聯繫,以上種種均加大了假煙查處的難度。

對於實施非法生產、運輸、銷售菸草專賣品的犯罪行為,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侵犯知識產權罪、非法經營罪,依法應以處罰較重的罪名定罪處罰。本案的犯罪金額為55萬餘元,該金額所對應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量刑檔次最重,為有期徒刑七年以上。因本案屬犯罪未遂,且三名被告人均為從犯,故對三名被告人依法減輕處罰,並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七年的幅度內進行量刑。

偽劣香菸來源不明,質量未經監管,流入市場後危害極大,必須依法嚴厲打擊,保障了消費者的人身安全,也保護了正品香菸的商標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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