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撈,切莫把自己“捕”進法網


非法捕撈,切莫把自己“捕”進法網


非法捕撈,切莫把自己“捕”進法網

非法捕撈,切莫把自己“捕”進法網


2019年4月21日晚上,陳某和劉某結束了一天工作之後,兩人一合計乾脆去河裡打點魚,說幹就幹,兩人揹著自制的打魚機去了橋頭河村和桂花村搭界的桂花橋下面的小河捕撈水產品。兩人興致勃勃在河裡電魚,帶過去的小水桶逐漸開始裝了小魚、小泥鰍。隨後被橋頭河鎮畜牧水產站與橋頭河派出所聯合巡邏的工作人員發現,落入了法網之中。

經查,劉某、陳某使用電打魚機在漣源市橋頭河鎮橋頭河村與桂花村搭界的桂花橋下的涓水河(湄水河流域支流)內捕撈水產品0.625千克。根據漣政通【2019】3號文件規定,2019年3月1日至9月30日為禁漁期,涓水河(湄水河流域支流)為禁漁區。

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陳某、劉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規定,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現兩人已被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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