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男子殺害熟睡妻子 事後還放火 只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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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

這個還在熟睡中的女子

就再也沒有醒來!

養女也被砍傷......

而行兇者竟然就是女子的丈夫

孩子的爸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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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凌晨持刀砍死妻子砍傷養女

2018年2月17日凌晨,宜興的陳某在家中持菜刀砍向熟睡的妻子吳某,其養女小陳聽到呼救後上前勸阻,也被砍傷並跑出家門。

之後陳某堵住大門,打開煤氣管道,點燃床單等物品進行放火。民警接到報警後趕至現場將大火撲滅,吳某被送往醫院後經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

經司法鑑定,陳某患腦器質性精神障礙,作案時無刑事責任能力,根據其病情及行為,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

經審理,法院認為陳某實施殺害他人的暴力行為,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傷,經司法鑑定為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且陳某目前需繼續藥物治療,加強監護。

綜合考慮上述因素,法院認為陳某符合強制醫療條件,依法作出對陳某強制醫療的決定。

江蘇法制報

也對此事進行了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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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實施暴力行為,

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

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

將會被強制醫療!

對此,法官這樣說: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鑑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本案中,法院依法作出強制醫療決定,既維護了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也為精神病患者提供了必要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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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不是犯罪的藉口

必要時將作出強制醫療決定

其實像這樣的案例

以前也曾發生過

2014年,江蘇首份強制醫療決定書

也是由宜興法院發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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幻想被跟蹤竊聽,精神病患者揮刀砍行人

因產生幻覺,感覺自己被跟蹤、被監聽,精神病患者喬某上街揮砍行人,致他人受傷。由於喬某在犯罪時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系無刑事責任能力人,依法不負刑事責任。2014年8月17日,喬某被江蘇法院作出強制醫療決定。

這也是《刑事訴訟法》修改實施以來,江蘇法院發出的首份《強制醫療決定書》。

現年45歲的喬某是一名從安徽來江蘇打工的務工人員。2013年11月4日凌晨,喬某“發覺”自己受到不明勢力威脅。在他的想象中,自己走在大街上有人跟蹤,手機也被竊聽,甚至還在幻想中“聽到”他的哥哥一家已經全部被殺。

喬某對自己的想象深信不疑,並在驚恐中做出了驚人之舉,他闖入一家小菜館搶來廚房的兩把菜刀衝上街頭,對著無辜的行人揮刀相向。喬某的舉動令當時經過該地段的三名行人受傷,在民警到場制止的過程中,又將兩名協警砍傷。

經鑑定,受傷人員中兩人構成輕傷,一人構成輕微傷。後經南京腦科醫院司法鑑定所鑑定,喬某作案時患有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無刑事責任能力,但根據其病情及行為判斷,喬某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為此,宜興市人民檢察院向法院申請對其進行強制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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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規定,“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鑑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

根據這一規定,宜興法院經審理認為,喬某實施傷害他人的暴力行為,已致兩人輕傷,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司法鑑定為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且喬某目前需繼續抗精神病藥治療,符合強制醫療的條件,故依法決定對被申請人喬某予以強制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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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採訪中瞭解到,對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採取強制醫療,可以在保護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免受精神病人侵害的同時,讓精神病人也得到妥善處置,充分體現了法律的人性化。

鏈接:刑訴法對“強制醫療”有明確界定

《刑事訴訟法》以專章對精神病人強制醫療作出規定。

(向上滑動查看內容)

第五章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

第三百零二條 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鑑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

第三百零三條 根據本章規定對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公安機關發現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寫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的或者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的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可以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

對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決定強制醫療前,公安機關可以採取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

第三百零四條 人民法院受理強制醫療的申請後,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強制醫療案件,應當通知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第三百零五條 人民法院經審理,對於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

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強制醫療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第三百零六條 強制醫療機構應當定期對被強制醫療的人進行診斷評估。對於已不具有人身危險性,不需要繼續強制醫療的,應當及時提出解除意見,報決定強制醫療的人民法院批准。

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有權申請解除強制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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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報》2013年4月的解讀文章稱,強制醫療的對象只能是“武瘋子”,首先,必須是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鑑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

第二,對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由人民法院決定。公安機關發現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不能直接送精神病院,應當寫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移送檢察院;檢察機關經審查,發現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法院在審理發現被申請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可以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

從2013年開始,沒有法院的決定,任何機關都無權將公民關入精神病院。

第三,被強制對象的權利救濟。新刑事訴訟法規定: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強制醫療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第四,強制醫療不是處罰,精神病治癒應當及時出院

精神病人犯罪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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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十八條

  •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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