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由麒麟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向某樹等26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在麒麟區法院開庭審理。
公訴機關指控:
(1)2013年至2018年5月28日期間,被告人劉某蓮、劉某、譚某桂、盧某鵬、田某軍等人在曲靖市麒麟區豐登四組以“資本運作”、“西部大開發”等名義為由,以申購產品份額進行資本運作,採用五級三階制開展傳銷活動,並逐步形成以被告人劉某蓮等5 人為主的傳銷體系,參與人員共計200餘人。
(2)2013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向某樹、向某傑、李某旭、魯某安、田某林,藉助自己多年參加傳銷體系的經驗,為上述傳銷體系辦理“產品申購”、提供傳銷產品,對傳銷體系發展、擴大提供幫助,並以發放工資、獎勵、報酬等形式不斷鞏固內部成員關係。
(3)被告人向某樹拉攏腐蝕某派出所輔警劉某榮,獲取公安機關打擊傳銷活動情報信息,對上述傳銷體系進行組織、指揮和非法保護,並從中獲取非法利益23000餘元。
公訴機關認為:
被告人劉某蓮、劉某、向某樹等26人的行為應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榮的行為應以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追究刑事責任。
控辯雙方在審判長主持下,圍繞指控事實進行舉證、質證、辯論,並對案件事實、相關證據、法律適用及量刑發表了意見,各被告人分別作了最後陳述。待合議庭評議後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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