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4月09日早,当事人张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安图县明月镇人民银行对面道上时,与当事人陈某某的两轮自行车相撞,造成当事人陈某某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发生此次事故的原因是:当事人张某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与前方车辆未保持安全车速;当事人陈某某骑两轮自行车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
在此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骑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时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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