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發佈《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

國家發改委發佈《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

​2015年,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一次性密集出臺落實中發9號文的6個配套文件。按照其中《關於推進輸配電價改革的實施意見》的要求,我國各省級電網和區域電網第一個核價週期的輸(配)電價已經核定完成。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佈《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針對部分成本費用項的審核方法操作性有待提高、對企業成本的激勵約束作用有待加強等問題,對原《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進行修訂完善。《徵求意見稿》擬在公開徵求社會意見後,作進一步修改完善,並向社會公佈。

推進監審科學化、精細化、規範化

新一輪電改中,輸配電價改革試點是業內普遍認為整體開展較好的一環。

截至目前,華北、華東、華中、東北、西北區域電網2018-2019年輸電價格核定工作已完成,華北、華東、華中、東北、西北區域電網首個監管週期兩部制輸電價格水平已規定。

此外,國家發展改革委調低寧東直流等專項工程2018-2019年輸電價格,印發《關於核定部分跨省跨區專項工程輸電價格有關問題的通知》,調整調低靈寶直流等21個跨省跨區專項工程輸電價格,用以繼續降低用能成本,並就降低價格形成差額資金的分配,在送受兩端及電網之間的分配比例進行了明確。

基於近年來的工作推進,《徵求意見稿》修訂說明直接指出目前電網成本監管的部分問題。如,部分成本費用項的審核方法比較原則,操作性有待於提高;對企業成本的激勵約束作用有待加強;對電網成本信息歸集、報送義務不夠明確;對引導企業合理投資、約束不合理內部關聯方交易、相關企業配合責任等方面沒有規定要求。

《徵求意見稿》修訂說明表示,在各地的輸配電價改革試點實踐中,已經探索積累了不少好經驗和做法,需要總結提煉,形成制度加以推廣。而此次的修訂完善,以科學化、精細化、規範化為目標,旨在加強輸配電成本監審、完善並細化成本監審審核方法、強化激勵約束機制、規範成本監審行為。

《徵求意見稿》明確輸配電定價成本包括折舊費和運行維護費。其中的折舊費,是對輸配電業務相關的固定資產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折舊方法和年限計提的費用。運行維護費,是電網企業維持電網正常運行的費用,包括材料費、修理費、人工費和其他運營費用。

為推進監審科學化,《徵求意見稿》增加了幾項重要內容,其中包括:對材料費、修理費和其他運營費用設置費用上限,以發揮成本監審激勵約束作用;增加投資合理性的規定,明確對未實際投入使用、未達到規劃目標等新增輸配電資產的成本費用支出,以及因重複建設、工期延誤等發生的成本費用支出,不予列入輸配電成本,以引導提高投資合理性,減少盲目投資;增加對租賃費等部分涉及重大內部關聯方交易費用的審核等。

細化輸配電定價成本分類及審核方法

今年3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啟動第二輪電網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工作的實地審核,此次監審範圍包括全國除西藏以外的30個省份省級電網和華北、華東、東北、西北、華中5個區域電網。據瞭解,在2015年開展的首輪輸配電成本監審中,共核減不相關、不合理費用約1284億元。

進一步深入推進輸配電價改革,合理有效降低用電成本,需要進一步細化輸配電定價成本分類及審核方法。此次《徵求意見稿》提出多項科學細化監管方式,如將輸配電定價成本細化為省級電網、區域電網和專項工程33類輸電定價成本;將運營費用細化為生產經營類、管理類、安全保護類、研究開發類等。

值得注意的是,《徵求意見稿》進一步推進監審規範化,增加並明確不得計入輸配電成本的項目。與輸配電業務有關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政府補助、政策優惠、社會無償捐贈等有專項資金來源予以補償的費用;在監審期間內除政策性因素外造成的未投入實際使用、未達到規劃目標、擅自提高建設標準的輸配電資產相關成本費用支出;因企業自身責任導致工期延誤、工程質量不合格、重複建設等造成的額外投資費用支出等均不得計入輸配電定價成本的費用。

這其中,與電網企業輸配電業務無關的費用包括賓館、招待所、辦事處、醫療單位、電動汽車充換電服務等輔助性業務單位、多種經營及“三產”企業的成本費用;電網企業所屬單位從事市場化業務對應的成本費用;抽水蓄能電站、電儲能設施、電網所屬且已單獨核定上網電價的電廠的成本費用;獨立核算的售電公司的成本費用等。

可以看出,《徵求意見稿》設計者對電網企業進行更加客觀公正、公開透明成本監管的決心,也可以看到,設計者引導電網合理投資、加強內部管理和降本增效的智慧,而以上或許都將進一步推進輸配電價改革和電力市場化創造重要條件。(記者 支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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