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求意見!安徽省行政機關負責人遇到哪些案件必須出庭應訴?趕緊來看

為貫徹落實行政訴訟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的意見》,規範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省政府法制辦公室起草了《安徽省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規定(徵求意見稿)》。現將《安徽省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規定(徵求意見稿)》全文公佈,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現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徵詢意見的起止時間:

2018年7月12日至7月31日

二、提出意見的方式:

❖ 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合肥市中山路1號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行政複議應訴處,並請在信封上註明“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規定”。

❖ 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修改意見和建議發送至[email protected]

安徽省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規定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宗旨依據】

為了規範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行為,促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機關作為被告的行政訴訟的應訴活動。

本規定所稱行政機關,包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直屬機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

第三條【工作體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自覺履行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職責,指導、檢查、監督、考核下級政府和本級政府工作部門、直屬機構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

政府法制機構(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協調、安排本級政府負責人出庭應訴,以及本級政府對下級政府和本級政府工作部門、直屬機構負責人出庭應訴進行指導、檢查、監督、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行政機關負責人的概念】

本規定所稱行政機關負責人,包括行政機關的正職、副職負責人以及其他參與分管的負責人。

第五條【必須出庭應訴的情形】

下列案件,行政機關負責人必須出庭應訴: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農村集體土地徵收或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等案件;

(二)因撤銷行政許可、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或者行政行為導致公民喪失主要生活來源而引發的案件;

(三)原告為10人以上的群體性訴訟案件;

(四)因行政行為致使公民死亡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而引發的行政賠償案件;

(五)檢察機關提起的公益訴訟行政案件;

(六)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關注並參加旁聽的案件;

(七)人民法院決定進行庭審直播的案件;

(八)重大涉外、涉港澳臺案件;

(九)行政機關上訴或申請再審的案件;

(十)環保行政案件;

(十一)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其他案件。

第六條【出庭應訴的負責人確定】

被訴行政機關正職負責人不能出庭應訴的,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由副職負責人或者其他參與分管的負責人出庭應訴。

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行政機關敗訴二審開庭審理的環保行政訴訟案件,行政機關正職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

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名義作出的自然資源確權、政府信息公開、核發權屬證書、行政複議行為以及相應的不作為行為等引起的行政訴訟案件,政府負責人不能出庭應訴,委託具體承辦該項事務的職能部門負責人出庭應訴的,視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職能部門負責人包括職能部門正職、副職負責人以及其他參與分管的負責人。

第七條【不出庭說明理由制度】

行政機關負責人不能出庭應訴的,應當在開庭前2日向人民法院提交不能出庭的情況說明。 環保行政訴訟案件行政機關負責人不能出庭應訴的,提交情況說明的時間為開庭前3日。

人民法院收到情況說明後,認為不出庭理由正當,決定延期審理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按期出庭;認為不出庭理由不成立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應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出庭。

第八條【行政機關負責人的職責】

出庭應訴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督促相關人員在法定時限內提交答辯狀和作出被訴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出庭應訴前,應當會同其他出庭應訴人員,做好應訴準備工作;出庭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庭紀律,自覺接受法庭調查,積極參與法庭質證、辯論、陳述等庭審活動。

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配合人民法院組織的調解、和解工作,促進行政爭議實質性解決;對應訴過程中發現的行政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應當予以研究、整改,提高行政管理水平,預防和減少行政爭議。

第九條【委託人的要求】

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可以另行委託一至二名訴訟代理人。行政機關負責人不能出庭的,應當委託本機關公職律師或者其他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不能僅委託社會律師出庭。

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包括該行政機關具有國家行政編制身份的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被訴行政行為是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地方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司法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以及被訴行政行為具體承辦機關工作人員,可以視為被訴人民政府相應的工作人員。

第十條【統計、報告、通報】

各級政府法制機構(司法行政部門)每年對本轄區內行政機關負責人年度出庭應訴情況進行統計、通報,並報本級政府和上一級政府法制機構(司法行政部門)。

第十一條【考核】

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納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體系。

第十二條【法律責任】

行政機關負責人在行政訴訟活動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一)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出庭應訴的;

(二)因未依法應訴、舉證等導致行政案件敗訴且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嚴重後果的;

(三)對本機關的行政敗訴案件反映出的問題未進行整改,導致因同類問題多次被人民法院判決敗訴的;

(四)出庭應訴活動中存在其他違法、失職行為的。

第十三條

各地各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就本地區、本系統開展行政機關負責人行政訴訟出庭應訴工作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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