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某申请执行金铁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金铁领未按本院(2018)豫1621民初22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给许某某欠款64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金铁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我院决定拘留。
我院为早日将金铁领抓获归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现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金铁领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71年12月4日
身份证号码:41272119711204403X
户籍地:河南省西华县聂堆镇鲤滩村081号
活动地: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上街第一城
执行依据:(2018)豫1621民初2233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金:凡举报金铁领下落及财产线索并协助本院将其抓获者,奖励现金2000元;凡直接将金铁领扭送至本院者,奖励现金3000元,并为举报者保密。金铁领见此公告,也应主动到扶沟县人民法院投案自首,以期争取法律的宽大处理。
举报电话:0394--6246026、0394--6246055
娄法官:1860387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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