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融媒體中心記者 張俊 報道)
上班籤合同、交社保、發工資,
這都是很正常的事。
可是就是有一些企業,
為了省點小錢,
不跟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也不繳納社保,
但最後,吃虧的往往還是企業自身。
這不,金口一家企業就為了省錢,沒有給勞動者繳社保,結果工人受了工傷,最後賠償的費用都要企業自己掏,得不償失啊。
小吳是湖北鍾祥市人,在2017年底,應聘到金口的一家企業上班,在車間從事車工的工作,但公司卻不願意簽訂勞動合同。
市民 小吳:
公司一直沒有跟我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辦理五險,我多次跟公司反映,公司一直推脫。
雖然一直沒交社保,但工資每個月還是按時發放,小吳也就繼續在公司上班,然而上班半年後,意外發生了,車間裡的一個模具脫落,將小吳砸傷。
市民 小吳:
上班半年後,有一天在上班時的一次意外,導致我腰部受傷。
意外發生以後,公司立即將他送往醫院進行治療,並墊付了醫療費。在醫院住了半個多月以後出院。出院以後,小吳還是感覺身體有些不適,就去做了工傷和勞動能力鑑定。
市民 小吳:
我感覺身體還是不舒服,就去做了工傷鑑定,(勞動能力)被鑑定為八級傷殘,由於沒有買工傷保險,我要求公司賠償我的傷殘補助金等費用,公司不同意。
經過測算,小吳認為公司應該賠償自己醫療補助金和傷殘補助金等各項費用二十餘萬元,而公司也承認小吳是工傷,但不同意小吳提出的賠償金額,雙方無法達成一致,小吳就找到區勞動仲裁部門,要求用人單位依法履行責任。
江夏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裁員 袁翔:
勞動者傷情穩定以後,向用人單位要求工傷待遇賠償,但是因為用人單位沒有為他參保,所以無法享受,雙方就工傷待遇賠償沒有達成一致,所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了仲裁。
勞動者在上班工程中受傷,但由於沒有繳納社保,雖然被鑑定為八級傷殘,但無法申請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最後就賠償問題與用人單位起了糾紛,那麼,他能夠拿到自己相應的賠償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在退休、患病、負傷、失業和生育等情形下,都能夠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江夏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裁員 袁翔:
通過此類案件的處理,我們認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為勞動者及時的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這是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能夠及時的享受社會保險。
繳納社保能夠享受相應的保險待遇,那沒有按時繳納的單位遇到相應的情況怎麼處理呢?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江夏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裁員 袁翔: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在勞動者發生工傷的時候,由工傷保險基金為勞動者核算應當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沒有參加社會保險,所以用人單位承擔了勞動者所有的工傷保險待遇,他們也是得不償失。
也就是說,繳納了社會保險,不但保障了勞動者,同樣的保障了用人單位,因為一旦發生相應的狀況,一切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最後,經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調解,雙方最終達成協議,受了工傷、勞動能力被鑑定為八級傷殘的小吳得到了相應的賠償。
江夏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裁員 袁翔:
雙方最後達成一致,由用人單位向他(小吳)一次性賠償十四萬餘元。
所以,在此奉勸企業一定要和員工籤合同,
其實籤一個合同真的什麼損失都沒有,
而如果沒簽,
損失可都是以萬為單位計算的!
最後,
重要的事情說三遍:
籤合同!籤合同!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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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區融媒體中心
校對/胡香玲 終審/胡杰 孫慶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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