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 吉林亮劍】長春吉林松原遼源4市公開宣判4起涉惡案件

4月19日,長春淨月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松原市寧江區人民法院、遼源市西安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4起涉惡案件。

長春淨月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王文龍等七名被告人惡勢力案。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6月至9月間,被告人王文龍、邢士山、蘆少韋等人採取僱傭人員到現場連續阻攔施工等手段勒索長熱集團、長春市城峰建築有限公司10餘萬元。2016年間,被告人王文林被任命為玉潭鎮勤儉村黨支部書記、主任。王文龍、蘆少韋、邢士山及被告人周佔武、董耀國在王文林的保護下,以村民代表的身份分別結夥實施非法承包經營土地牟利等違法活動。2017年間,王文龍等三人預謀非法採砂銷售牟利,先後在淨月區源山墅小區、張友家後院、愛國村、天澤大路附近等四個地點,違法採砂銷售,所得贓款被三人分掉。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文龍等7名被告人藉助所謂的村民代表身份,分別結夥實施違法承包村民土地、敲詐勒索、非法採礦違法犯罪活動,擾亂了當地經濟秩序,社會秩序,屬惡勢力犯罪組織。依法以敲詐勒索罪、非法採礦罪判處被告人王文龍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3萬元。其他6名被告人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至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至20萬元不等刑罰。

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丁某等18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進行二審宣判,全案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自2017年以來,被告人丁某等人經常糾集在一起,結夥持械在公共場所8次聚眾鬥毆,並形成較為固定的違法犯罪組織,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並在當地造成十分惡劣的社會影響,屬於惡勢力犯罪集團。

2019年1月11日,一審法院依法認定對丁某等18名被告人進行一審判決,以聚眾鬥毆罪、非法拘禁罪分別判處丁某等18名被告人三年二個月至八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宣判後,被告人丁某等以量刑重為由,向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二審期間,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二審審理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宣判後,各被告人均表示認罪悔罪。

松原市寧江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被告人李傑、孫志偉、於有惡勢力案。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6月至9月間,被告人李傑、孫志偉、於有為共同實施犯罪,經常糾集在一起,採取威脅、恐嚇等手段,強行對核工業西南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榆松高速”11標段項目部實施敲詐勒索犯罪行為,作案三起,屬惡勢力性質犯罪。

松原市寧江區人民法院依法認定被告人李傑、孫志偉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被告人於有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對三被告人均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

遼源市西安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被告人赫思博、關鵬、張智航等11人惡勢力案。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赫思博、關鵬、張智航、趙斌等人,於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間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多次實施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為爭強鬥狠,尋仇爭霸,逞強耍橫,藉故生非,在公共場所結夥鬥毆,為非作惡,隨意毆打他人,對公私財產和公民人身權利進行侵犯,嚴重破壞社會正常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經審理認為,2018年9月以來被告人赫思博、關鵬、張志航等人經常糾集在一起組織、策劃違法犯罪活動,短時間內在公共場所結夥鬥毆,連續實施多起尋釁滋事犯罪及一起聚眾鬥毆犯罪。該團伙犯罪人數較多,有明顯糾集者,重要人員固定,多次實施犯罪及違法行為,社會危害相對嚴重。根據“兩高兩部”《關於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應認定該團伙為惡勢力。

法院綜合考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危害後果及悔罪表現,依法認定被告人赫思博犯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關鵬犯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張志航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趙斌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其他犯罪團伙成員分別以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判處拘役四個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不等刑期。

【扫黑除恶 吉林亮剑】长春吉林松原辽源4市公开宣判4起涉恶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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