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宜市检察院首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开庭

4月19日,由信宜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丘某某涉嫌抢夺案、黎某某涉嫌盗窃案在信宜市人民法院集中公开开庭审理。这批案件是自2018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新修订后,我院首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提出了精确量刑建议,信宜市人民法院采纳我院的建议并对适用速裁程序的三件案件当庭宣判,三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案件庭审过程流畅、简洁,大大缩短了庭审所需时间,提高了司法办案效率。

庭前,承办案件检察官审查案件后,认为上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告知其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及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对被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同意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和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在值班律师见证下,上述案件犯罪嫌疑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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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案件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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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裁程序案件当庭宣判

在2018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完善了认罪认罚制度和增加了速裁程序。上述案件的成功办理,是我院积极贯彻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具体体现,是具体运用速裁程序办理案件的首次尝试,大大节约了刑事诉讼的时间成本,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提高了办案的效率。今后,我院将不断优化办案机制,全面落实刑事诉讼法相关的规定,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工作,切实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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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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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一百七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文稿 / 叶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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