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了伤人的交通事故,要想处理的得快,得懂得这个快速处理程序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有关规定,从损害结果方面,将道路交通事故划分为财产损失、伤人和死亡事故三种类型。

对这三种不同类型的事故,在处理程序上又分别设置了自行协商程序、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关于自行协商程序和简易程序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木林之前曾写过文章,不再赘述。一般程序,属于事故处理中的基本程序,这三种类型的事故都可以用,主要针对的是案情相对疑难复杂一些的情况,事后报警的、可能要出具事故证明的财产损失类事故,伤人事故,全部的死亡事故,以及涉嫌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的事故。

在一般程序下,既有一个中止程序,还有一个针对伤人事故的快速处理程序。


发生了伤人的交通事故,要想处理的得快,得懂得这个快速处理程序

结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中的有关规定,今天这篇文章,主要研究伤人事故快速处理程序以及其适用时,民警应当注意的一些问题,和朋友们分享。

一是,该程序属于一般程序,主要针对的是当事人对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无异议的伤人事故,当事人中不能有人涉嫌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

二是,办案民警在经过初步的判断后,对于可以适用该程序的伤人事故,应当告知各方当事人,可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可以申请快速处理。是否实际使用该程序,必须得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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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民警要向当事人讲明,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而且要求各方当事人要一致书面申请。申请书暂时不接受电子申请,目前只能是纸质的,可以是每一方当事人分别书写,也可以是各方当事人共同写一份。申请书上要求写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事故基本事实及当事人对事实和成因无异议等内容,申请人要签字或捺指印。双方当事人都要对此情况无异议,如果任何有一方有异议的,无论明示还是默示,都不能适用该程序。

四是,办案民警要对相关人员签字或捺指印的真实性进行核查把关,必要时可以要求各方当面签署。如果是代理人签字的,要求要有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如果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要求其监护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签字。如果相关人员没有相应行为能力的,该申请书可能会无效。

五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交警大队领导)批准同意的,办案民警应当口头通知相关当事人将适用该程序,并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自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交管部门决定不批准快速处理的,办案民警应当在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二日内,书面告知各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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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是,从这个自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制作事故认定书来看,该程序中不能涉及民警要依托相关司法鉴定文书进行认定的事故,因为涉及检验鉴定报告时,程序规定是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制作事故认定书。对于有一方当事人逃逸的,或者受害当事人可能构成重伤以上情形的,不能适用该程序。

七是,办案民警在按快速程序进行事故认定中,现有的证据,要求所能够证明的事故基本事实和成因,各方当事人都认可,能够相互印证。如果发现新的事实或证据可能影响事故认定的,以及当事人死亡、或者涉嫌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立即终止快速处理程序,并书面告知各方当事人。


发生了伤人的交通事故,要想处理的得快,得懂得这个快速处理程序

八是,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再继续适用快速程序时,是终止,意思是要完全地转为一般程序处理。这与事故当事人、关键证人处于抢救状态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取证的中止程序不同。从快速程序转为一般程序后,却有可能再适用中止程序。

九是,在快速处理程序中,办案民警出具的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也不是《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交通事故证明的出具的条件是,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等通过调查所取得的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事实的情况。


发生了伤人的交通事故,要想处理的得快,得懂得这个快速处理程序

十是,对于通过快速程序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在认定作出后如果又有了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通过复核监督程序重新认定。当然了,还有一种情况,这是伤人事故快速处理程序中独有的程序,那就是,在作出事故认定之后(应该是民警制作后至当事人收到事故认定之日起的三日送达期内),如果交警部门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证据可能影响事故认定时,经交警大队领导批准,将之前的事故认定撤销,重新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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