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丨偷钓鱼时被发现 殴打他人致重伤

偷钓别人水库时的鱼,本来就是不对的,可是广西两名男子被发现后,不但不认错,还纠集多人对水库看守人进行殴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这次得到牢房接受“再教育”了。2019年3月13日,由广西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横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周某根、黄某佳、陆某开、农某春、农某横、玉某寅有期徒刑四年至二年三个月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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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被告人周某根、黄某佳、陆某开、农某春、农某横、玉某寅都是广西横县校椅镇居民。2017年9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农某横与韦某相在横县校椅镇六蓝水库偷钓鱼。受雇于孙某涛在上述水库看守以防止他人偷钓鱼的被害人吕某银、方某发现后便上前劝阻,后与韦某相、农某横发生冲突。

农某横认为其被欺负,于是通过农某耀叫被告人农某春带人来为其出气,农某春得知农某横被人打后与被告人黄某佳、陆某开、周某根、玉某寅等人持水管、木棍等到水库边,经韦某相指认后,黄某佳、农某春、陆某开等人持水管、木棍等工具对方某、吕某银进行殴打,周尚银拿手机负责照明,玉某寅持水管在旁边观看助威。吕某银、方某被打伤后被送到横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方某右大腿软组织挫伤,吕某银颅脑外伤、头皮挫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经法医鉴定,吕某银的损伤属于重伤二级,方某的损伤属于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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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根曾因犯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黄某佳曾因非法拘禁罪被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2018年2月15日22时许,周某宏(另案处理)驾车途经横县校椅镇白衣村至六蓝村路段时,发现其认识的零某、官某与被害人黄某鹏、黄某令、黄某炫因琐事发生口角。周某宏遂下车并打黄某鹏及黄某炫后驾车离开。后官某、黄某圣等人便各自叫自己的家长来到白衣村协商解决此事。在双方解决好此事后黄某鹏、黄某圣方让零某打电话叫周某宏来解释为何打人。周某宏获悉后因担心被打便纠集被告人周某根与玉某家、周某映(二人均另案处理)驾车到现场,并编造其被对方的人殴打的事情。周某根、玉某家、周某映、周某宏等人即上前抓住黄某鹏、黄某圣等人的衣领并开始动手,在现场的被害人黄某育、黄某布以及部分村民即制止周某宏、周某根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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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宏、周某根等人被制服后不服气,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便打电话纠集玉某浪、玉某好、玉某东、黄某注来帮忙。玉某浪等人持钢筋、水管、木棍来到现场后与周某宏、周某根等人先后随意殴打被害人黄某育、黄某圣、黄某布、黄某富、黄某墨等人,造成黄某育、黄某圣、黄某布、黄某富、黄某墨等人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黄某育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黄某圣、黄某墨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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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明,案发后,周某根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参与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事后周某根与周某宏、玉某浪等人共同赔偿被害人黄某育、黄某布、黄某富、黄某墨经济损失25000元,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横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根、黄某佳、陆某开、农某春、农某横、玉某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六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周某根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伙同他人在公共场合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又构成寻衅滋事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丨横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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