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德國總理是誰但是對德國總統卻很陌生。

今天小編髮現了一個很有意思的問題,那就是今天德國總統的權利太小了,小到成了一個禮儀性職位,這是為什麼呢。原因是魏瑪共和國給了總統太大的權利,但是卻沒有人追問為什麼魏瑪憲法給了總統這麼大的權利。

我們都知道德國總理是誰但是對德國總統卻很陌生。

保羅·馮·興登堡

魏瑪憲法授予總統的權利,很多人解釋成這是德意志帝國皇帝皇權的延續,但是事實上看看德意志帝國憲法就會發現,德意志帝國皇帝可沒有魏瑪共和國總統那麼大的權利。德意志帝國的立法權方別屬於聯邦會議和帝國議會,其中聯邦會議按照俾斯麥的設想獨霸立法倡議權,也就是說聯邦會議獨佔提案的權利,而帝國議會只有審議和表決的權利。

我們都知道德國總理是誰但是對德國總統卻很陌生。

奧托·愛德華·利奧波德·馮·俾斯麥 人稱鐵血宰相

但是俾斯麥的這個設置客觀上是自相矛盾的,因為帝國議會獨霸表決權,若如果帝國議會持續拒絕,聯邦會議在立法工作中和帝國議會之間就成了盲人摸象的遊戲。只能不斷試探帝國議會到底要求什麼。所以在具體的實踐中俾斯麥承認了帝國議會沒有權利自主提出法案,不可能以不信任案的方式去反對帝國宰相,但卻可以通過對聯邦會議提交的法案進行大肆修改的方式來發揮一部分的立法權。比如伊藤博文去德國考察憲法期間發生的帝國議會刪改糖類消費稅和遺傳稅的紛爭裡脾斯麥的失敗就給伊藤博文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我們都知道德國總理是誰但是對德國總統卻很陌生。

伊藤博文

但在整個第二帝國裡立法工作的都這都主要圍繞帝國宰相、聯邦會議和帝國議會進行的。皇帝發揮的作用卻遠不能和魏瑪共和國的總統相提並論,這是為什麼呢?

因為帝國憲法裡明確宣佈,聯邦會議和帝國議會的多數票是法案成為法律的條件,而當聯邦會議和帝國議會通過之後,法案就已經成為法律了,皇帝對於法律沒有否決權。雖然陴斯麥反覆口頭上否定這一點,始終說皇帝對法律是享有否決權的。但他卻從沒有修改過帝國憲法,最後他甚至說皇帝對立法工作發揮影響的方式就是撤換帝國宰相。

所以我國常見的說第二帝國是二元君主立憲制的觀點其實是混淆了德意志帝國和普魯士王國的二重性,普魯士根據1849年欽此憲法和之後的憲法修正案是二元君主立憲制的,案德意志帝國從一開始就是虛君立憲的,甚至連虛君立憲都算不上,德意志帝國是一個共和國只不過為了讓聯邦主席在對內外的外交上享有禮儀的優先權,才授予聯邦主席以皇帝頭銜。

如果理解了這一點那麼魏瑪共和國的總統權利就非常有意思了,從權利上說他實際是普魯士國王和德意志皇帝二合一的產物,權利比皇帝大比國王小,是一種德意志國家戰勝普魯士之後,普魯士保守主義者對未來的德國君主權利的設計,也就是說如果普魯士已經被併入德意志國家,那麼讓威廉三世在整個德意志國家的範圍掌握普魯士國王的權力已經不可能了,但如果讓他扮演一個德意志皇帝的禮儀性角色還不如不復闢。所以魏瑪共和國的總統,實際上是第二帝國時代彼此平行的普魯士憲法和德意志帝國憲法二合一的產物。讓普魯士國王收斂一點好好的當德意志皇帝的產物就是魏瑪共和國的總統,然而在1919年到1934年之間起到的作用實在給德意志人留下了過於深刻的印象,所以1945年以後聯邦共和國再也不可能接受掌握如此巨大權力的總統了,也就形成了今天這種禮儀性總統,從這個意義上來說1871年的兩條道路里笑到最後的還是那個禮儀性的聯邦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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